取保候審期滿后,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向其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說明終止取保候審的理由。犯罪嫌疑人被解除取保候審后,其居住地的人民警察應當向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有關負責人說明解除取保候審理由。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期滿,對于犯罪嫌疑人經審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也就是說,我們在取保候審期間的所有的法律文書,都必須依法送達犯罪嫌疑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而取保候審的期限是6個月,且不允許延長;如果違反取保候審期限的,檢察機關就有權要求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如果不解除取保候審,不是犯罪嫌疑人本人提出申請或者有關部門作出決定即可。所以,對取保候審還是有很大的爭議的一點是公安機關在對其采取取保候審之前是否有告知利害關系人解除取保障?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取保候審期限作了如下規定:對于被逮捕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在六個月內提出;公安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之前可以在六個月內提出。對在取保候審期間表現良好并有悔罪表現的犯罪嫌疑人可增加一至兩個月的羈押期限。
人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訴訟運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隨意變更破案地點或起訴地點;必須將刑事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行為應及時處理。
犯罪嫌疑人經羈押執行機關同意或者公安機關建議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批準,可以繼續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五日;其身體健康的,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在一日以內返回居住地;其居住的地區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向原居住地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檢察院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決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所處的位置發生變化,其變更強制措施的必須經過上級檢察院的批準才能實施。對于符合繼續取保候審條件但是不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仍然可以繼續取保候評,但也要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后變更強制措施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檢察院認為其變更強制措施會導致對其重新采取其他羈押強制措施的風險增加,應向犯罪嫌疑人作出書面答復。
被告人對判決不服而提出上訴的,檢察院還應就有關問題作出書面答復,并建議法院依法變更強制措施來預防此類案件的發生。如果被判處刑罰相對較輕或者正在服刑時,其所處的位置發生變化時對其取保候審不會產生影響。
被判處刑罰較輕不是指判處管制、拘役這兩種嚴重傷害人身危險的刑罰方式時也不會出現,因此類刑罰存在對身體、心理的雙重危害,且不適用緩刑等非監禁刑罰方式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