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是什么?上海暴力犯罪律師來講講
搶劫罪與有意殺人罪,是兩個性質分歧的犯法。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暴力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
1.客體要件分歧。前者的客體是龐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害了國民的人身權利;后者的客體是繁多客體,即國民的生命權。
2.犯法目標分歧。前者是為了非法占領公私財物,侵占國民的人身權利,是非法占領公私財物的一種手法,兩者之間存在目標與手法的內涵聯絡;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利。由于這些區別的存在,在司法實踐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會發生混淆的。
但二者之間又存在一定的聯系,這些聯系表現在:
1.搶劫罪盡管主如果侵占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但同時又侵犯了國民的人身權利,而國民的人身權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權,因此,搶劫罪的客體要件與故意殺人罪的客體要件間存在包容關系。
2.搶劫罪的行動體式格局是暴力、勒迫或許其余要領,有意殺人罪的行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為方式上,二者之間也存在交叉關系。
3.搶劫罪普通是先應用暴力、勒迫或許其余要領,然后獲得財物,應用暴力、劫取財物者是有意的;有意殺人罪,行為人殺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財物的情形也是很罕見的,其殺人、劫物也都是有意的。是以,在這方面兩者也有相似之處。對搶劫殺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據案件的特點,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從司法實踐看,搶劫殺人案件主要有三種情況:
?。?)先殺人后擄掠的案件,即事前唯獨非法褫奪別人性命的目標,而無擄掠別人財物的目標,擄掠財物是在殺人當前對其支屬實行的,或許殺人當前,見財起意,又將其財物拿走的案件?;跉⑷说挠幸?,實行殺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后又基于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故意,實施了搶劫的行為,構成搶劫罪。這兩個罪之間沒有內在的牽連關系。類似這類案件,應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并罰。
(2)在實行擄掠財物過程當中先殺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擄掠財物過程當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殺死,褫奪其抵擋才能,就地劫走其財物,殺人是劫走財物的需要手法的案件。雖殺人在先,劫取財物在后,但都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殺人是劫取財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定搶劫罪。
?。?)擄掠以后又殺人的案件,即擄掠財物后,為了維護贓物、順從拘留,消滅罪證,就地又殺人的,或許為殺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的案件。殺人滅口行動,與擄掠沒有內涵聯絡,因此是兩個自力的犯法,應分手定搶劫罪和有意殺人罪,實施兩罪并罰。至于擄掠后為了護贓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殺人的,應視為搶劫行為的繼續,仍只能定為搶劫罪,為護贓而當場行兇殺人,可作為從重處罰情節。
依據上述闡發,關于擄掠殺人案件的定性要掌控兩條邊界:一是殺人是不是發生在擄掠財物過程當中,二是殺人是不是擄掠財物的需要手法,是不是與非法占領公私財物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系。如果殺人行為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應定搶劫罪;如果殺人行為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之外,或者雖與搶劫財物過程有聯系,但與搶劫財物無內在聯系,應定故意殺人罪。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暴力犯罪律師。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