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刑事犯罪律師:未成年人刑事拘留矯正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新中國成立時間以來,特別是企業改革發展開放以來的幾十年,中國在未成年人刑事羈押與矯正工作方面我們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也要看到,這種社會進步仍沒有自己擺脫成人刑事羈押與矯正的制度束縛,因此與建設管理之中的中國傳統特色的少年司法經濟制度仍存在一定的距離。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審前羈押的青少年犯罪仍然很高
刑事拘留和逮捕作為刑事強制措施,必然導致或長或短的拘留。根據《北京規則》,盡管少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也可以因刑事司法的利益而被拘留,但拘留應該是一種例外,而不是基于“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規則。
在我國,盡管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審前羈押強調“慎捕”和“少捕”,但仍存在兩大問題:一是羈押率居高不下。
據中國青島市法院系統2001年至2005年判處的刑事被告人統計,在860名未成年刑事被告人中,有697人被審前羈押,羈押率為81%。
這種羈押率雖然低于90%以上的成年人刑事審前羈押,但帶來了諸多問題:羈押不僅容易對未成年人造成新的心理創傷,而且在這種染缸中容易產生交叉感染或深度感染。
同時也容易使他們失去在自然生長環境中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從特殊保護的角度出發,僅參照成年人的規定,采取“慎捕”和“少捕”的政策來規范涉罪未成年人的審前羈押是不夠的,還需要獨立的立法規范。
第二,羈押不平等。在立法上,逮捕的條件在立法上是統一的。但在實踐中,由于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特別是未成年人是否有取保候審的現實條件不同,非本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大多不具備取保候審條件而被逮捕的比例遠高于本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據無錫市江陰檢察院統計,2005年至2007年江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羈押率為34%,同期非江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羈押率為56%,比當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羈押率高出22個百分點。[3]這種執法上的不平等,不僅不利于對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也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影響了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效果。
二、管理未成年人犯罪收容教育程序。
人們可以不管我們如何進行定性收容教養,由于它畢竟沒有涉及對年滿14周歲到不滿16周歲犯罪問題少年最長達4年的人身自由的剝奪,因此由誰并按什么工作程序來決定收容教養方式也就發展成為中國這一管理制度設計是否具有正當的關鍵。
與備受爭議的勞動教養孩子一樣,收容教養從確定被收容教養人構成一個犯罪,不需要予以刑罰處罰到作出收容教養決定,整個教學過程,既沒有檢察監督機關的審查,也無辯護律師的介入,更無需經法院的判決,完全由公安司法機關一家在缺乏信息透明度的情況下按內部環境行政系統程序審批時間決定。更為嚴重的是被收容教養人如果公司不服決定,還缺乏完善相應的救濟主要途徑。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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