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辯護律師:依法治國與律師權利
2014年10月23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心對于周全推動依法治國多少龐大問題的抉擇》提出:“對不平法律構造見效裁判、抉擇的申說,慢慢實施由律師代理制度”,在依法治國中發揮律師的重要作用。那么它的規定具體是怎樣的呢?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為您整理相關法律知識。
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進一步落實中央決定,保障律師權利。
一、律師代辦署理申訴(申訴階段)有閱卷權
盡管在三大訴訟法中對于申說階段律師的一些權力沒有明確規定,但依據訴訟法的使命和基本原則,律師在一二審階段享有的訴訟權利,在申訴階段存在的律師都可享有。
《對于依法保證律師執業權力的規定》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了律師申說階段閱卷權:“······辯護律師辦理申說、抗訴案件,在公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抉擇立案后,可以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檔案管理部門、持有案卷檔案的辦案部門查閱、摘抄、復制已經審理終結案件的案卷材料?!?
二、律師申說階段的閱卷權從何時開始?
上述規定提到了“在公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抉擇立案后”能夠閱卷。這里的“經審查抉擇立案”是指申訴復查立案呢?還是指決定再審后的再審立案呢?
三、律師申說階段從法院、檢察院正式立案復查開始。
這里我們從法院和檢察院兩個方面對于申說案件程序的相關規定來分析。
四、“經審查抉擇立案”是指當事人提交申說材料后法院受理立案復查。
《刑事訴訟法》對于當事人提起再審的規定在第三編第五章“審訊監視程序”中唯獨兩條,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了當事人提出申說的權力,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了再審的前提。沒有對于受理立案程序的規定,無法確定“經審查決定立案”所指。
《最高公民法院對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 對立案檢察的申說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抉擇,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經審查,擁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該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重新審判:
有新的證據證實原判決、裁定認定的究竟確有謬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深圳刑事辯護律師始終倡議刑事律師應當盡早參與案件的辦理,以便捉住關鍵機遇,為當事人爭取最好的辯護結果。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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