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中有哪些常見的問題?上海受賄罪律師講完你就知道啦
實際上,它是一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間接受賄的行為,在我國刑法中經常被稱為“間接受賄”或“調解受賄”。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受賄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1)行為人向請托人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符合一般受賄罪兩種賄賂方式的特征。
?。?)行為進行人為請托人謀取的必須是不正當經濟利益。謀取不正當競爭利益是構成一個間接受賄罪必須具備的條件,與普通受賄可以為學習他人謀取正當發展利益有別。
?。?)行為人為上訴人謀取的違法利益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這個行為實現了。換句話說,在間接賄賂的情況下,行為人不可能通過自己責任范圍內的作為或不作為實現受托人的請求,只有通過國務院工作人員負責受托責任的受托事項(包括不作為),才能為受托人謀取利益。行為者只扮演間接的或中介的角色。這是間接受賄罪的一個突出的客觀特征。
(4)行為人利用的第三人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本案中沒有與行為人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兩人相互串通,通過后者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辦事,共同向請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賄賂的,應當以共同受賄犯罪的共犯論處,而不是間接受賄。
如何進行認定賄賂的范圍問題及其數額
根據刑法規定,賄賂的范圍僅限于財產。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受賄罪的犯罪手段也呈現出不斷更新的趨勢,一些人為了規避法律,利用金錢、物品以外的方式
行賄受賄,如提供裝修房屋、金額會員卡、信用卡(優惠券)、旅游服務費等,以虛報、減免債務等方式增加對方財產的價值,再如資助對方親屬解決升學、就業等困難。
特別是近年來,隨著賄賂犯罪從權錢交易到權色交易的發展,涉及非財產利益的行賄案件頻繁發生,如設定債權、免費勞動、免費旅游等,以及晉升就業、戶口遷移、提供婦女等非財產利益。
對于其中一些案件,特別是利用非財產性利益行賄被認定為受賄罪的案件,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不同的認識。綜上所述,刑法理論界對賄賂的范圍有三種不同的看法:
第一種觀點認為,賄賂應僅限于財物,即金錢和物品。
第二種觀點可以認為,賄賂不應只限于財物,還應包括一些其他國家財產性利益,用金錢來計算的物質經濟利益,如設定債權、免除債務、提供技術勞務或者進行擔保、降低銀行貸款利息、提供發展住房等,都可以自己成為賄賂。
第三種觀點認為,賄賂不僅包括可以用貨幣計算的財產(貨物和材料)和財產利益,還包括其他非財產不當利益。這些非財產上的不正當福利包括提供招聘目標、安置親屬就業、高等教育、晉升、轉移住所以及異性交往的福利。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在單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作為下屬部門非本人分管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受賄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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