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詐騙的罪與非罪如何區分?上海詐騙罪辯護律師告訴你
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張京主觀上非法占有公共財產,故意證據不足。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詐騙罪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審被告人張凈在得知存入商業銀行的存款被雷銳等人支取時,先向雷銳、藍振貴等人設計要求企業歸還,在存款到期日兩年后,雷銳等人仍無錢歸還,張凈即對中國銀行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追回本金,當藍振貴歸還人民幣38萬元后張凈即撤回對銀行的起訴。
因此,張凈主觀上是為了追回屬于自己選擇存入中央銀行的本金而不是為了占有重要銀行的財物。故,原裁判結果認定張凈在主觀上具有一些非法占有社會公共管理財物的故意提供證據能力不足。
原裁判進行認定原審被告人張凈主動透露自己密碼的事實,其證據可以相互之間矛盾,不具有排他性。
原裁判進行認定張凈主動透露自己密碼的事實,主要研究證據有同案人藍振貴、雷銳、寧鳳山、黃某某的證詞。對該事實,張凈從未供認過,而藍振貴、雷銳、寧鳳山、黃某某等人在誰透露密碼、如何我們透露密碼等情節上的陳述之間相互關系矛盾,不能得到印證。
銀行管理工作相關人員對于王朝秀則證實藍振貴辦卡時是知道這個存折密碼的,根據《中國特色農業發展銀行作為重慶市分行ES/9000計算機教育儲蓄通過網絡技術系統金穗借記卡業務數據操作設計手冊》規定,對已有活期存折賬戶的個人投資開辦金穗借記卡,必須能夠提供其活期存折賬號及賬戶設置密碼。
因此,現有電子證據問題不能充分證實張凈如何向他人沒有透露密碼辦卡的事實。根據我國再審庭審中張凈提交的新證據能力可以有效確認2001年6月14日、2002年4月1日兩筆存款是他人冒陳某某、張凈之名采取掛失密碼分析方式取走,該證據具有直接影響導致原裁判結果認定張凈主動透露密碼的事實認識不清,證據制度不具有排他性。
原審的被告張靜提議蘭振貴在拘留中心串通供詞,并讓雷睿證明這是他所說的取款密碼。 經調查,蘭振貴將涉案信息轉交給雷睿,但他的便條落入張靜手中,雷睿沒有收到,串通的結果沒有實際發生,是否涉及串通,證據不充分。 法庭不會接受的。
綜上,原審被告人張凈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故意,原裁判認定張凈主動透露密碼的事實不清,證據不具有排他性,故,原裁判認定張凈構成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糾正。
在本案中,原判認定被告人張靜透露密碼的證據不足,重審提交的新證據和司法專家意見確認,2001年6月14日和2002年4月1日兩份報失密碼申請書上“陳”或“張靜”的簽名,以及2001年9月8日和2002年4月1日兩份開卡申請書上“陳”或“張靜”的簽名,既不是陳也不是張靜寫的。
根據這一證明,是以兩人名義提取的其他人,從而證明其從未向藍振貴透露過提取密碼。因此,原審法官認為張京向他人透露的事實證據密碼卡的缺乏,認為張京主觀上非法占有銀行財產和故意的證據不足。
綜上所述,為追回貸款本金而起訴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與非法占有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財務的目的不同。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詐騙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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