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偵查知多少?廣州刑事辯護律師來講講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具體情形,對于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證據材料的核實,通常有以下三種方式。那么它的規定具體是怎樣的呢?廣州刑事辯護律師為您整理相關法律知識。
(1)關于采用秘密偵查程序采集的證據資料,經由過程當庭出示、識別、質證等法庭考察程序舉行核實。
關于采用秘密偵查程序采集的證據資料,假如進行當庭出示、辨認、法庭質證等,并不會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就應當采取上述方法,以更好地對技術偵查措施進行查證核實。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秘密偵查方法所收集的材料,原則上應當經過當庭出示、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應當是對技偵材料進行核實的常態方式。
(2)關于采用秘密偵查程序采集的證據資料,采用不裸露無關職員的身份、手藝要領等維護程序舉行核實。
請求應用秘密偵查程序、隱秘偵察要領所采集的證據資料同等在法庭上地下舉行出示、質證等法庭考察程序,一方面,可能會裸露偵察職員、特情職員等相關職員,輕易招致造孽份子的報仇,危及無關偵察職員和特情職員的人身平安;另外一方面,這可能會泄漏公安構造秘密偵查手法,影響往后該類程序在偵察犯法過程當中結果地發揚。
是以,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此種情況下應該采用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采取上述核實方法,前提要求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
從實踐來看,所謂“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是指相關偵查人員、線人的人身安全。而“其他嚴重后果”,主要是指使用該證據會造成泄密、提高罪犯的反偵查能力、妨礙對其他案件的偵破等后果。如毒品案件中的秘密偵查員一旦暴露身份,就可能面臨人身危險。
所謂“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是指不公開有關人員的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使用化名或者代號,以對上述人員進行隱名保護。
而且,相關人員確需出庭作證的,也應當在庭審活動中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即在有關人員出庭作證時,用臉罩或隔離板等遮蔽上述人員的外貌,通過技術手段改變上述人員的聲音,以避免為其他庭審參加人員知悉,對其進行遮蔽保護。所謂“不暴露有關技術方法”,是指對所采取的技術偵查措施的技術方法不向庭審人員和外界透露,以防止該類信息的泄露。
?。?)關于采用秘密偵查程序采集的證據資料,由審訊職員在庭外對證據舉行核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采用上述核實要領,限于“需要的時間”。
所謂“需要的時間”,主要指兩種情形:一是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不足以使法官確信這些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無法作出判決;二是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還是無法防止嚴重后果的發生。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廣州刑事辯護律師始終倡議刑事律師應當盡早參與案件的辦理,以便捉住關鍵機遇,為當事人爭取最好的辯護結果。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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