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難處理?廣州房產繼承律師一周點評
根據繼承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遺囑應當為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房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本案中,王先生與丙方于2012年7月1日的遺贈,將其名下的所有房屋全部處置給被告。不考慮繼承人,即原告王先生,80歲,沒有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已經結婚和生活10年以上的事實,不保留必要的份額。
如果遺贈中沒有保留必要的部分,遺贈無效,在分配財產和確定必要的部分時,應充分考慮原告的利益,并照顧原告。 被告作為死者王丙的侄子,也根據遺贈為王丙進行了葬禮,其行為符合農村的風俗習慣。
綜上所述,根據王某和C的遺贈以及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認為原被告對本案所涉房屋的繼承比例為3:7是適當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5、16、1、19、25條規定,判決:
一、XX市XX區下莊街道辦事處華蔭小區房屋(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號:老舊建(91)字25748)。地號:I7-2-55)3/10股份由原告王先生繼承,7/10股份由被告繼承。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索賠,王先生,B。案件受理費2300元,原告承擔690元,被告承擔1610元。被告應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費。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某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王某甲上訴稱:被上訴人王某乙有養老社會保險和7名子女,不屬于自己沒有我們生活資料來源,應當進行改判上訴人繼承涉案房屋的全部市場份額。
被上訴人王某未提交書面起訴書,在二審口供中表示:原審判決是正確的,請求二審法院維護原審判決。
經調查,原審認定的事實屬實,法院予以確認。
經過調解,當事人未能達成協議,調解失敗。
法院認為,在該案的二審期間,當事方之間爭端的焦點是上訴人是否沒有生計來源。本院審查并根據一審和二審的事實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 “遺囑應當為無勞動能力、無謀生手段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部分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公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上訴人年滿八十,喪失行為能力,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養老金和撫恤金金額是否符合上訴人維持當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需要,上訴人有另一個子女的事實并不影響上訴人沒有獨立住房和固定生活來源的事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訴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求所依據的事實。
判決作出前,當事人不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請求的,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一審法院根據《繼承法》第19條,考慮上訴人的實際情況分割有關房屋并非不恰當,法院將予以維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駁回。原判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公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案件受理費690元,由上訴人王某甲進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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