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挪用公款罪?廣州貪污罪辯護律師這些建議你一定要聽!
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監督、處理、管理公款方面的便利,或者對負責、處理、管理公款的人進行隸屬、制約。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貪污罪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挪用公款罪的客體
挪用公款罪的客體是一個復雜的客體,即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和公務員行為的完整性。
二、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方面
挪用公款罪在客觀發展方面表現為學生利用技術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信息使用,進行一些非法經營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存在較大、進行一個營利組織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如何確定“利用職務便利”
在刑法領域,對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職務便利”要件的認識有以下幾種觀點: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監督、管理、處理公共財物的權力和便利,即利用職務范圍內的某種權力所獲得的好處。
?。?)“利用技術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可以利用學生自己企業主管、管理、經手、保管公款的便利生活條件。
(3)“利用職務便利”是指利用監事的條件,處理和管理職務關系形成的公募資金。
以上三個觀點將利用工作的便利性來理解基于工作的關系和公款的管理、處理、管理。應當說,公款的主管、處理和管理是貪污者常見的工作方便,這些工作方便往往是合法的工作方便,屬于工作方便的范圍,但在實踐中,往往存在一些人沒有管理、處理和管理公款的權力,而是濫用對主管、處理和管理公款的人的下屬和控制權,為了達到挪用公款的目的,也應當利用這種情況為挪用公款的官方行為提供便利。
我們認為,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監督、處理、管理公款方面的便利,或者對負責、處理、管理公款的人進行隸屬、制約。所謂隸屬關系,是指一個單位內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或者下屬單位內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被管理、被領導、被領導的關系。
所謂制約關系,是指行為人雖然不直接領導和管理他國家工作人員,但其職責范圍內的權力可以派生出對他國工作人員行為的約束力。如果只是行為人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了其他國家的工作人員,而不能從根本上限制其他國家的工作人員,則不屬于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根據不同行為人對公款的關系,可以將利用技術職務便利主要分為:利用對公款的占有很大可能性的職務便利、利用對公款的控制風險可能性的職務便利、利用對公款的干預可能性的職務便利。
第一,所謂企業利用對公款的占有更多可能性的職務便利,即利用學生本人通過職務所形成的管理、經手公款的便利,從而對公款有可能需要進行市場占有,正因為其有占有公款的可能性,才有可能將公款挪出,按照其意志方面進行研究使用、支配。
第二,所謂合理利用對公款的控制發展可能性的職務便利,即本人認為雖然不直接相關經手、管理存在公款,但是同時由于我國職務之間關系國家有權調撥、支配、處分公款,即有權要求控制系統直接投資主管、經手、管理公款的人,從而對公款問題進行分析直接成本控制。
第三,所謂有效利用對公款的干預可能性的職務便利,即行為人服務雖然我們不具備對公款的占有一定可能性、控制實現可能性,但由于其所必須具備的職務設計條件,讓隸屬于他的或受他制約的下級政府單位或個人挪用公款歸本人或他人學習使用,從而對公款的使用有進行教育干預的可能性,按照其意志選擇使用、支配公款。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監督、處理、管理公款方面的便利,或者對負責、處理、管理公款的人進行隸屬、制約。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貪污罪辯護律師。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