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經濟犯罪律師:違法發放貸款的解決之道
近年來,違法發放存款案例頻頻涌現,金融機構負責人、信貸崗亭從業職員成為首要犯法群體。那么,違法發放貸款罪有哪些規定,辯護時需要注意些什么呢?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違法發放存款罪在犯法主體認定、犯法行為認定等方面有其非凡之處,下面就針對違法發放貸款罪進行分析。
一、法律條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違法發放存款罪】銀行或許其余金融機構的事情職員違背國家規定發放存款,數額偉大或許造成龐大喪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許其余金融機構的事情職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元犯前兩款罪的,對單元判處罰金,并對其間接擔任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局限,按照《中華公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二、條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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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行為主體限制為銀行或其余金融機構的事情職員,既可所以自然人,也可所以單元。這里的金融機構指的是由金融羈系機構同意設立并羈系、支付金融營業派司、處置特許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根據這個定義,小額貸款公司目前尚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金融機構,故小貸公司及其員工違規發放貸款不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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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效果犯,即只需發生了達到違規發放存款罪量刑規范的究竟,即構成犯罪,行為人主觀是否故意并不影響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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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行為體現主如果行為人實行了違背法律、行政法例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是根據上級或領導安排違規發放了貸款,也構成犯罪。
這里的“違背國家規定”主如果指違背《貿易銀行法》、《擔保法》、《存款公例》、《存款證治理設施》、《信貸資金治理設施》等無關信貸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等,主要體現在未按照規定進行審查、評估,或審查不盡職;未按照規定履行放貸程序或突破程序限制進行放貸;為了放貸隱瞞關鍵信息等。
從判例來看,理想中較為罕見被認定為犯法的行為表現形式主要是以下幾種:
1、借款人主體不符合存款前提而發放存款。包括明知告貸人和實踐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形;明知借款人不具備還款才能;未嚴峻審查借款人主體身份、資產狀況、財務資料,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貸款資料。
2、明知借款人告貸用處不符合規定。
3、未執行規定程序,如面簽程序、審批流程等。
4、未嚴峻檢察擔保人或物的保管能力。物的審查包括權屬、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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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請求發放存款數額偉大或許造成龐大損失,二者擇其一。所以如果金額巨大,即使未造成損失也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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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這里的規定的“關系人”不是泛指與銀行或許其余金融機構的事情職員有瓜葛的職員,它是一個法定的觀點。依本條第4款和《商業銀行法》第40條之規定,商業銀行的關系人是指:
?。ㄒ唬┵Q易銀行的董事、監事、治理職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ǘ┣绊椝新殕T投資或許負責高等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三、量刑標準
依據2021年最高公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最高公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構造統領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規范的規定(二)》,銀行或許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法發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法發放存款,造成間接經濟喪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辯護要點
?。ㄒ唬┛词遣皇菍儆谝幎ǖ姆阜ㄖ黧w。如上文提到的小貸公司及今朝社會上比擬風行的網貸公司等,不屬于《刑法》定義的金融機構,故不構成該罪。
(二)看是不是組成單元方法。假如組成單位犯罪,則主要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次要責任人員存在不構成犯罪或免予刑罰的可能。
?。ㄈ┛词遣皇墙M成違背國家規定。假如行為人可以或許證實本人瀆職實現審查、調查、業務辦理等工作,盡到崗位應盡責任,也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則可能不構成犯罪。特別提醒銀行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開展貸款業務時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公司合規流程辦理業務,注意防范職業風險。
?。ㄋ模┘偃绱_鑿組成違法發放存款罪,可從放貸金額、喪失金額、責任劃分、量刑情節等方面做罪輕辯護。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經濟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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