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必看!上海受賄罪律師講解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既然行為人已經在客觀上實踐利用了其特定瓜葛對國度事情職員的權柄行為舉行影響和干涉干與,并是以使該國度事情職員的職務行為落空公正性,給請托人帶來不正當好處,那么,該行為已經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理應予以懲處。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受賄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因而如何對近親屬的范圍進行確定以及最終確定范圍的大小,均不能減弱利用影響力受賄行為對國家職能行為造成的損害以及社會對國家工作人員職權信賴的減損。因而基于法治主義的考量,只要法律有規定,就可認定為屬于本罪中的近親屬。從上述各規定的內容看,《公務員法》規定的是最廣泛的。
近親屬的具體范圍可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伯叔、姑母及其配偶,堂兄弟姊妹及其配偶,舅父、姨母及其配偶,表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甥侄(女)及其配偶。
但是,在認定近親屬中屬于本罪主體的人員時,仍需要結合《刑法》總則中的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規定來認定,即必須是年滿16周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
情婦(夫)。前述2007年《看法》中明確劃定了這一主體,但在刑法修正案中并未間接表述。依據本文以前對于法律說明與刑法修正案中特定職員內涵界定的闡述,應該覺得:凡吻合法律說明的主體,也當然大概成為本罪的犯法主體,于是,情婦(夫)也擁有本罪犯法主體的資歷。所謂情婦(夫)普通指行為人的配頭之外,長時間與行為人保持有不正當性關系的人。
在法律實踐中,對時間長短的掌控不克不及太機器,還要連系兩邊的豪情投入和來往時候及來往內容綜合判斷。只需當事人兩邊有較長時候姘居的客觀意義,縱然實踐只產生幾回性關系,也可作為情婦(夫)認定。
在實踐中,如下幾種情形縱然時間不長,也可以認定為具有情婦(夫)關系:
一是存在包養關系的,即一方為婚外異性提供金錢、房屋等意欲與之長期保持性關系的
二是一段時間內多次發生性關系的;三是雖然發生性關系次數不多,但交往時間較長且一方生活揮霍的資金來源大部分為對方提供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情婦(夫)一詞的含義也會發生變化,可能不僅僅指異性,不排除將來會出現同性情婦(夫)。但無論異性還是同性,只要實施本罪客觀方面的行為,對刑法保護的客體具有實際危害,就應當以本罪論處。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于請托時沒有約定收受財物,在利用職權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之后,索取或收受請托人的報酬的,參照刑法理論中關于事后受財行為同樣構成受賄罪的通說觀點,也應當認為成立本罪。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受賄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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