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職務犯罪律師:職務犯罪的最新立案標準
假如公職職員應用職務之便侵犯5000元以上,則能夠舉行立案,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情節較重的(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布施款物及捐獻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法卑劣、消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職務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職務犯罪立案標準
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情節較重的(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布施款物及捐獻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法卑劣、消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
受賄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擁有以下情況之一的:
(1)因行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許社會好處遭遇重大損失的;
?。?)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強行索取財物的;
職務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調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數額較大、舉行營利舉止的”,或許“數額較大、跨越三個月未還的”),5000~10000元以上(“調用公款歸個人應用,進行非法活動的”)
單元受賄罪:10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但擁有以下情況之一的:
(1)有意刁難、挾制無關單元、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巨額財富起源不明罪:30萬元以上;
瞞哄境外取款罪:30萬元以上;
私分國有資產罪:10萬元以上;
私分罰沒財物罪:10萬元以上。
二、職務犯罪的種類
訂正后的刑法規定,審查構造統領53種國家事情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貪污行賄犯法,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
1、貪污罪;
2、調用公款罪;
3、受賄罪;
4、單元受賄罪;
5、行賄罪;
6、對單元行賄罪;
7、先容賄賂罪;
8、單元行賄罪;
9、巨額財富起源不明罪;
10、瞞哄境外取款罪;
11、私分國有資產罪;
12、私分罰沒財物罪。
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
1、濫用職權;
2、玩忽職守;
3、枉法追訴裁判罪;
4、私放在逃職員罪;
5、國家事情職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國家構造事情職員應用職權實行的侵占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力犯法有七個:
1、國家構造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報復陷害罪;
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由于公職職員在必定程度上也是代表了當局和國家的行為,以來是更要做到遵紀守法,如果公民發現了公職人員的違規操作,我們都要在第一時間內通知相關部門,同時也要維護好每位公民的權益。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我國之所以對職務犯法的懲罰力度云云之大,也是想從根本上取締此類犯法行為。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職務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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