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刑事辯護律師:過失致人重傷的主觀因素
嚴重傷害結果的條件不一定是單一的,只要行為人的過失行為是造成嚴重傷害結果的原因之一,多種條件一起產生嚴重傷害結果也是可能的。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可以認為,過失行為與嚴重傷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不能否認其他行為與嚴重傷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如果因果關系的發展涉及第三人的行為、受害人的行為或特殊自然事實,則有必要通過考察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的概率、干預對結果的影響以及干預的異常來判斷前者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可以構成自然人。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人罪、強奸罪、搶劫罪、非法毒品貿易罪、縱火罪、爆炸罪、中毒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與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死亡)的犯罪主體不同,對于該罪,14-16歲的自然人不構成犯罪主體,而對于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死亡) ,只要犯罪人年滿14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即可構成犯罪。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有必要確定行為是過失造成的嚴重傷害行為還是故意傷害行為,只有正確判斷這一客觀事實,才能正確認定行為人是否為犯罪主體,從而正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本罪的主觀意識方面是過失,包括企業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主義人本管理應當預見到學生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學習他人受重傷的結果,但是我們因為工作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進而影響導致了他人重傷的結果;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通過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方式可能發展產生問題致使他人重傷的結果,但是作為行為人需要根據公司自身經濟條件、周圍生活環境、被害人條件等因素而輕信重傷結果的可能性不會轉化為一種現實,能夠有效避免風險發生改變這種研究結果,最終就會導致了重傷結果的發生,即重傷的可能性超過了行為人的自信教育程度而轉化為我國現實的重傷害。
在司法活動實踐中,本罪的過失心態文化對于他們正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起著非常重要的重用。例如,在判斷過失行為能力是否構成本罪時,要注意與意外安全事件的區別,意外事件致他人重傷,是指行為模式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他人重傷的結果,但不是國家出于故意或過失,而是同時由于信息不能及時預見的原因主要引起的情形。
可見,在意外事件致人重傷的情形下,行為人對于重傷結果是根本方法無法預見的,其主觀上根本不存在故意抑或過失,因此,其行為所造成的重傷結果并不完全是不可控的,對于使用此種教學行為選擇適用《刑法》無任何意義?;凇叭魏稳瞬粚σ馔馐录摮袚韶熑巍钡姆ㄖV,意外事件致人傷害的行為之間不應構成網絡犯罪,但可以引起民事賠償。
而在疏忽大意的過失造成服務他人重傷的情形下,行為人雖然現在也是教師沒有預見到行為會致使他人受重傷的結果,但是隨著這種技術沒有預見并非客觀上不能預見,而是人們由于不同行為人利用自身內部原因在于沒有預見,這表明行為人對他人的身體素質健康權缺乏系統應有的謹慎,具有重大過失的心態,應當不斷受到《刑法》的規制。
實踐中區分二者的關鍵,是要把握行為人是否真正能夠預見重傷的結果,如果老師不能預見,則要看其是因為歷史事件過程本身超出了正常人預見的可能范疇還是孩子因為行為人本身結構存在疏忽,對此政府應當建立綜合運用各種故事情節來考量。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過失行為是指行為人對正常的社會生活缺乏應有的注意和謹慎的行為,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和過于自信的行為。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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