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主體會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深圳商業秘密侵權律師帶您了解
如果使用商業秘密為某一個單位或公民自身合法所有,則權利人屬于比較單一市場主體;如果能夠合法所有這些人為因素兩個方面以上的單位或公民,則該商業秘密的主體為共同參與主體。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商業秘密侵權律師一起看看吧。
商業秘密不具有排他性、獨占性、壟斷性。權利人無權排斥他人以合法有效手段方式獲取同一城市商業秘密,因此,對于處于同一商業秘密,可能導致出現需要多個不同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并存的局面,各權利人只能是相互理解尊重,互不侵犯。
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對下列基本情況無權主張其權利:
一是幫助他人自行設計創造、構思出同樣的商業秘密
二是利用他人從其他消費者合法權利人那里受讓商業秘密權
三是他人從其他一些合法權利人那里合法取得巨大商業秘密等。
此外,行為人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不僅限于重大損失,還包括債權人聲譽、榮譽的損失、競爭優勢的削弱或喪失等非重大損失。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有學者認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個體經營者和單位。
筆者認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不僅限于經營者或具有其他特殊身份的人。比如,作為自然人的扒手竊取他人的商業秘密,然后向第三人披露或者轉讓,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也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因此,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不是特殊主體。但在實踐中,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多為具有一定職務、職業和身份的人,或者根據法律和約定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和單位。
具體來說,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有:一是合同約定的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筆者認為,這里的合同協議應包括企業或單位與內部員工之間的協議和企業與商業秘密受讓人之間的協議。
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雙方訂立保守商業秘密的合同,一方違反合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給對方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在公司或企業中知悉或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如廠長、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工商企業的職工或臨時工,退休或轉崗的原工商企業人員等。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因此,如果這些人違反了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也可以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第三,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
這是指除上述兩類人以外的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人,如受委托而知悉和掌握商業秘密的律師、專利代理人、經濟顧問,審計人員、稅務人員、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和對工商企業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和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保守因業務知悉或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有關人員等。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有意識地通過各種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或者將知悉的商業秘密泄露給他人。行為人因過失泄露商業秘密的,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權利人的保密意思是明示還是默示、權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以及是否需要嚴密得當等,則不影響中國商業秘密的成立。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商業秘密侵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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