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犯罪律師:窩藏、包庇罪的客觀方面
窩藏保護罪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和刑罰執行活動。 這是包庇、保護罪的直接客體,也是包庇、保護罪與其他妨害司法罪在直接犯罪客體上的區別。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窩藏、包庇罪在客觀方面是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地和財物,幫助犯罪分子逃跑或者作偽證進行掩蓋的行為。
認定窩藏、包庇罪的客觀構成要件,需要我們注意通過以下幾點:
窩藏之含義。對于窩藏的罪狀進行特征,1979年《刑法》未予敘明。有人可以認為,1979年《刑法》中的“窩藏”是指為犯罪知識分子公司提供一個隱藏處所。應當說,對“窩藏”一詞作如此我們闡釋,是符合“窩藏”這一語詞的本來就是語義的。但司法社會實踐中,窩藏行為的形式發展絕不限于此。
為此,有學者研究認為,對窩藏罪中的“窩藏”一詞應作廣義概念理解,應當既包括企業直接為犯罪活動分子通過提供信息隱藏處所的行為,也包括技術以其他方法,如為犯罪相關分子指示逃匿方向、路線,或為犯罪以及分子設計提供重要物質、金錢等,幫助其隱蔽從而選擇逃避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的行為。幫助學生犯罪不同的人逃匿的方法管理行為,不限于為犯罪工作的人能夠提供數據隱藏處所或者其他財物。
下面重點介紹如何正確理解法律中的“提供隱匿場所和財物”的規定:
如何正確理解法律中“藏匿場所、財產”的規定? 我們認為,提供藏身之處是指為尋找罪犯提供藏身之處的行為。犯罪者把罪犯藏在哪里,藏匿的地方是否由犯罪者擁有和管理,這是毫無疑問的。
有的人認為,“提供藏身之處,通常是為了表現待在家里,包括為罪犯包住客房、出租房屋、介紹親朋好友藏身”。 另一些人認為,提供藏身之處,是指“自己住宿、管理住房,為犯罪者提供”。
顯然,這一切都有問題。 窩藏的本質在于,通過隱匿行為不能或難以找到罪犯,從而使其得以逃脫法律制裁。 誰能說,把罪人藏在山上不是藏身之地? 有人認為,“提供藏身之處,不僅意味著為罪犯提供特定的住所,還意味著指示罪犯逃跑的方向、路線和藏身之處”。
我們認為,為罪犯提供特定住所,當然是“提供藏身之處”,為罪犯直接到藏身之處提供藏身之處也應被視為“提供藏身之處”。 但是,僅僅指明罪犯逃跑的方向和路線,不應視為“提供藏身之處”,而應視為“幫助罪犯逃跑的其他行為”。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窩藏、包庇罪在客觀方面是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地和財物,幫助犯罪分子逃跑或者作偽證進行掩蓋的行為。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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