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實行行為實行化的典型罪名:深圳刑事犯罪律師來為您講解
訴訟開始后,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會破壞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秩序,這一點不難理解。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問題是,在訴訟活動開始之前,幫助當事人毀滅或者偽造證據,是否也會破壞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正常秩序?答案的不同,關系到這種情況是否侵害了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客體,是否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在談到隱匿證據罪的意義時,日本學者曾指出:“為了保護刑事司法活動(日本刑法中的隱匿證據罪只涉及刑事案件——作者注),也為了確保與尚未起訴但將來會成為刑事被告的案件有關的證據,除了目前正在法院審理的被告案件外,還包括正在調查的案件和調查開始前的刑事案件。
“我們認為,雖然我國刑法中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所涉及的證據范圍不限于刑事案件,但其意義是一樣的。在訴訟開始前幫助當事人毀滅或者偽造證據,會影響司法機關立案或者受理,決定立案或者受理也應當作為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一部分,決定司法機關訴訟活動是否開始。
所以這種情況當然會破壞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正常秩序。也就是說,在訴訟活動開始前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也是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情節發展要素:必須能夠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一個犯罪。
首先,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的主體是自然人的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是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的主體。
第二,雖然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的主體是自然人,但應當注意的是,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構成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的主體:
?。ㄒ唬┊斒氯吮救擞袖N毀、偽造與自己案件有關的證據的行為,因缺乏對可能性的期待而排除的。 有人在界定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時特別注意這一點,認為“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是指他人協助當事人銷毀、偽造證據”。
定義中的“其他人”一詞表示當事人自己銷毀和偽造證據,這是事后不受懲罰的行為。 只有幫助當事人銷毀或偽造證據的“其他人員”才有必要予以處罰。
本辦法所稱當事人,是指民事、行政訴訟中的自訴人、被告人、被害人、原告、被告人、第三人等各種訴訟當事人。 不僅僅是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ǘ┬淌略V訟中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協助當事人銷毀、偽造證據的,應當構成銷毀證據、偽造證據罪,而不是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而非刑事訴訟中的代理人可以是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的主體。
(三)刑事訴訟中的證人、專家、記錄員、翻譯人員有銷毀或者偽造證據行為的,應當符合偽證罪的特點,構成偽證罪,不構成協助銷毀或者偽造證據罪; 筆錄和筆譯可以成為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的主體。
在此基礎上,筆者認為,“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并有幫助當事人銷毀、偽造證據行為的自然人,均可成為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的主體”。 這應該不合適。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無論在刑事訴訟中,還是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證據能力對于我國司法機關通過正確查明案件實情和準確適用法律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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