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廣州暴力犯罪律師為您講解
從綁架的含義來看,其方式一般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暴力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害人身體進行直接打擊和強制的身體強制,如捆綁、推搡、毆打、傷害、強行帶走等。使受害者無法或不敢反抗。所謂脅迫,是指在不服從的情況下,以暴力威脅、恐嚇被害人,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精神強制行為。
脅迫的對象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在場的被害人親屬。脅迫可以通過言語或行為進行,如用刀在受害者面前打手勢,但脅迫必須當面對受害者進行。其他方法,除暴力、脅迫外,是指以欺騙、藥物麻醉、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知道沒有反抗能力或者不能反抗的個人強制行為。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兒的,也構成本罪。根據刑法規定,綁架罪的具體行為有兩種:一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第二,以不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作人質(不包括為還債綁架他人作人質)。無論哪種情況,都構成本罪。
無論是暴力、脅迫還是其他手段,其本質特征都是違背被害人的意志,導致被害人在沒有反抗、膽大妄為、無能力或者無知的情況下搶劫被害人。因此,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的程度應該是這樣的,即受害者不能、膽大妄為、無能力或無知地反抗。
綁架以及行為方式是否我們應當以“將被害人劫離原地”為要件呢?有人可以認為,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主要在于,在非法拘禁罪中行為人只是企業將被拘禁人限制于原地;在綁架罪中行為人(綁架者)往往不能違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意志,使用網絡暴力、脅迫等方法就是將被害人劫離其住所或居住地,置于行為人的控制環境之下。但是,這種思想觀點內容過于簡單機械,對法律制度規定作了片面的理解。在司法社會實踐中,被綁架者通常會被劫離原地或原住所。
但是,也存在一些被害人之間沒有選擇離開他們自己和近親屬精神生活的場所,但是中國仍然還是處于綁架者實際成本控制能力范圍內的情形。因此,對綁架罪而言,其構成并不以被害人的位置關系轉移為必要,這是一種綁架罪的本質工作要求。
但是,在綁架罪中,行為人往往會向其近親屬或他人勒索財物,或提出非法要求,如綁架行為人綁架他人或偷嬰兒,向受害人近親屬或與受害人有特定關系的人勒索財物,綁架后, 綁架人質的犯罪者向人質的親屬或與人質有特定關系的其他人員提出其他非法要求。
在這方面,“其他”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特別是國家,例如政治目的行為者。 這里的“他者”是指國家綁架國家重要人物,向政府非法請求釋放罪犯或實施某種行為的行為。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如果受害人實際上受到控制,然后由于犯罪人實際上受到控制而逃脫或被親屬成功救出,因此,在這個時候仍然應該被認為是完成了。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暴力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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