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會構成遺棄罪?廣州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詳細分析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對不能獨立生活的老人、青年、病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拒絕贍養的行為,是十分可惡的。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不能獨立生活的老人、青年、病人或其他家庭成員,是指有下列情形的人:
(一)因年老、殘疾、疾病等原因不能工作。沒有生活來源;
?。ǘ┯猩顏碓吹蚣膊?、年老、殘疾或殘疾而不能自理;
(三)因青年或智力發育遲滯而不能獨立生活。
一、行為人必須承擔撫養義務,撫養義務是構成犯罪的前提
法律明確規定了公民有贍養哪些家庭成員的義務。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保護法》等法律對扶助義務作了明確規定。
贍養義務基于三個家庭成員之間不同的權利和義務:贍養和被贍養、贍養和被贍養、贍養和被贍養。它自然地從孩子出生開始,并且是無條件的。父母對子女的贍養義務是社會賦予的義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這既是社會義務,也是法律義務。
至于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是社會賦予的義務,也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從父母需要子女贍養的那一天起,這種義務就是無條件的。夫妻之間的贍養義務是無條件的法律義務。在一定條件下,孫子女對祖父母、孫子女的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贍養義務也是如此。但在司法實踐中,扶養關系的判定值得思考。
二、行為人能夠負擔但拒絕支持
何謂能夠學習負擔?一般是指行為人是否具有自己獨立的經濟發展能力,并有一定能夠得到滿足學生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社會生活質量標準且有所節余的情況。對行為人負擔問題能力分析情況的判斷,需要通過司法行政機關人員根據中國具體的情況數據進行。
拒絕扶養,是指負有扶養義務關系的人為了能夠實現提供扶助而拒絕服務提供,如離開被扶養人或使之處于世界其他處所而無法充分享受正常兒童家庭文化生活等。除了必要的扶助之外,對于他們沒有自理能力的家庭內部成員還應當研究提供一種必要的照料,如果行為人拒絕照料,也屬于拒絕扶養的情形。從這層意義上說,本罪屬于純正不作為犯。
所謂純正不作為犯,就是《刑法》規定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刑法學界有些不同學者普遍認為,本罪主要是不作為犯形式,但也因此可以體現為教師作為教學形式,如父母將剛生下不久的女嬰丟在別人家門口,但這種方式理解方面仍然存在難以自圓其說。事實上,在父母拋棄初生嬰兒的情況下,就其拒絕撫養嬰兒的實質仍是“應為而不為”的不作為形式。
三、遺棄行為必須達到嚴重程度才能構成犯罪
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罪的情形包括:因遺棄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受害者因被遺棄而無家可歸、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被害人因被遺棄而被迫自殺;被害人因屢教不改,拒不改正行為,有生命危險的;遺棄方式很惡劣(如遺棄中的打罵虐待);等一下。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如父母對子女的贍養義務是社會賦予的義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這既是社會義務,也是法律義務。至于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是社會賦予的義務,也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辯護律師。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