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的表現有哪些?上海刑事犯罪律師一文講清楚!
只要行為人向他人表明的身份在客觀上與行為人自己的實際身份不一致,即使行為人并沒有將自己冒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情況向被欺騙一方充分表明,也足以構成冒充。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招搖撞騙罪的客體
招搖撞騙罪侵占的客體是國度構造的威望及其失常舉止。國度構造代表國度依法行使社會治理本能機能,享有與其本能機能相適應的聲威與信用,并由擁有響應職責和權限的國度機關工作人員代表國家機關行使一定的權力。因此,如果沒有此種身份、職位的人為謀取非法利益而進行招搖撞騙,人民群眾會將這些不法行為誤認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為,這樣勢必造成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的混亂,并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
二、招搖撞騙罪的主觀方面
招搖撞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假冒國度構造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位,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
?。ㄒ唬┬袨槿吮匦钃碛屑倜皣覚C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位的行為
所謂假冒,即以冒充真。假冒的本色在于行為人應用國度構造事情職員因為擁有必定的身份或地位而在社會上享有的榮譽,對國民群眾舉行詐騙,來達到其騙取非法好處的目標。在實踐中,假冒的方式普通表現為以言語的體式格局向別人暗示本人系國度構造事情職員。
然則,行為人縱然沒有明確向別人聲稱本人擁有國度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位,只要行為人有意作出的言行舉止表明其主觀上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意思,客觀上也確實使他人誤認為其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也可以認定行為人實施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
例如,以言語向他人暗示自己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雖然沒有采用語言表示的方式,但身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或佩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殊標志的情況即是。只要行為人向他人表明的身份在客觀上與行為人自己的實際身份不一致,即使行為人并沒有將自己冒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情況向被欺騙一方充分表明,也足以構成冒充。
(二)假冒國度構造事情職員包括兩種情形:
?。?)非國度構造事情職員假冒國度構造事情職員的身份或地位。比方,在國度構造事情但不擁有國度構造事情職員身份的勤雜工假冒國度構造事情職員。
?。?)此種國度構造事情職員假冒彼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位。具體而言,可以是不具有領導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具有領導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普通科員冒充科長;也可以是此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彼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還可以是下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上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低職務人員冒充高職務人員;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冒充的是與自己的工作部門、工作性質、工作單位等相同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只有他向被欺騙一方表明了自己冒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個人方面的特點時,才能構成冒充。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只要行為人向他人表明的身份在客觀上與行為人自己的實際身份不一致,即使行為人并沒有將自己冒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情況向被欺騙一方充分表明,也足以構成冒充。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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