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有協議的房產如何繼承?
上?;橐雎蓭熖嵝?,《婚姻法》沒有規定夫妻在分割共同擁有的房地產時,應當登記產權。但是,根據產權的規定,房地產變更應當登記為公共因素,不得登記。共同住房的分配只是家庭財產的內部分配,應適用婚姻法,而不是財產法。此外,夫妻財產分割協議是夫妻達成共識的結果,不涉及第三方利益,應尊重夫妻的真實意圖。因此,夫妻婚姻財產分割協議共同商定了夫妻的房屋所有權,產權登記不應作為確定房屋所有權的唯一依據。
【案情簡介】
唐a和李是夫妻。他們生了唐b。唐a和他的前妻生下了唐c。唐c是由他的前妻撫養長大的。唐a的父母早已去世。唐a于2011年9月因突發疾病去世,未留下遺囑。2010年10月,唐a與李簽訂分居協議,同意唐a與李關系破裂后決定分居,財富中心的財產屬于李芳。財富中心的房子仍然以唐a的名義登記,并欠下未償還的銀行貸款。此外,還有李和唐a的其他財產。
【一審法院】
唐b、唐c、李都是世襲的,唐a的繼承應該平分。雖然《財富中心房屋分居協議》規定該房屋屬于李,但該房屋仍以唐a的名義登記。根據物權登記原則,確認該房屋屬于唐a的共同財產。房屋價值按估價報告中確定的金額減去唐a死亡時未償還的貸款金額計算。這筆錢的一半是李的共同財產,另一半是唐a的財產。唐a的部分財產由李、唐b和唐c平分為三部分。法院裁定房子屬于李,李支付了唐a的折扣并還清了唐a的貸款。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有關規定,以唐a的名義分割其他房屋、車輛和銀行存款。判決財富中心的房屋屬于李,李將償還貸款。李將房屋折扣885180.69元給唐c。
李和唐一審判決上訴。
【二審法院】
認為唐a與李簽訂的分居協議是婚姻財產不可分割的網絡協議,是指雙方可以通過企業簽訂社會合同,采用什么樣的婚姻財產制度協議。唐a與李簽訂的協議與中國財富管理中心城市住房分割屬于財產內部協議,不涉及家庭教育的外部環境關系。婚姻法相關政策應優先考慮,主要經濟適用,物權法相關信息的法律制度應作為補充。分居協議是唐家和李家根據夫妻生活關系的內部審計協議。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合理分配家庭文化財產數據,不涉及婚姻家庭因素以外的第三方利益,對雙方都具有一定的約束力。雖然這些財富服務中心的房屋建設是以唐家的名義登記的,但由于房屋貸款,雙方未能及時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手續,《物權法》的房地產登記會計原則不應直接影響婚姻財產分割協議,即農村房屋所有權協議的效力。財富中心的房屋應確認為李的個人生命財產,而不是唐a的遺產,應依法繼承。一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物權登記理論的原則,確認財富中心的房屋適合唐a和李,并進行調整。二審法院變更判決:財富中心的房屋屬于李,李償還剩余貸款。
焦點1:
上訴人認為,本協議屬于婚姻財產分割協議。唐和李同意在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權,這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唐認為,本協議是一項以離婚為目的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本協議沒有離婚,也沒有法律效力。法院認為,在本案中,唐和李簽署的分居協議是夫妻財產分割協議,而不是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焦點2:
上訴人李認為,《婚姻法》第19條適用。只要雙方就財產分割達成書面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無需辦理轉讓登記;被上訴人認為,本案適用《物權法》第9條,未登記房地產所有權的變更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認為,這一問題應首先明確財產法與婚姻家庭領域財產關系調整之間的關系和適用。在這種情況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應該優先考慮。
焦點3:
上訴人認為,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只涉及夫妻財產,可以根據雙方的協議確定,不需要宣布產權變更的要求;上訴人聲稱,財富中心住房的所有者是唐的家庭。雖然唐和李同意該房屋屬于李,但該房屋仍應屬于唐的繼承范圍,因為該房屋沒有登記產權變更,該房屋沒有產權變更的效果。法院認為,唐和李簽署了分居協議,確認財產屬于李。雖然他們仍然以唐的名義登記,但這并不影響財產內部處罰的效果。
【涉及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依法登記后,房地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生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登記不得生效。國家依法擁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不得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同意共同擁有、共同擁有或部分共同擁有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本協議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夫妻在婚姻關系中取得的財產與婚前財產之間達成的協議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1)公民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必需品;(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和書籍;(5)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權利和專利中的財產權;(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后,按照國家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發展或者遺贈辦理;如果有遺贈支持協議,可以按照相關協議辦理。
遺產繼承順序如下: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而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繼承。如果沒有第一個繼承人,第二個繼承人將繼承。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已婚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有贍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稱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贍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母或不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有贍養關系的寄養兄弟姐妹和繼兄弟姐妹。
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一般應平均繼承。在分配遺產時,應當考慮有特殊困難和工作能力不足的繼承人。繼承人履行贍養被繼承人的主要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同居的,可以在遺產分配中占有較大份額。繼承人有能力、有條件贍養家庭,不履行贍養家庭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平分或者減分。同意的繼承人也可能不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是指依法變更、撤銷、變更判決、裁定原判決、裁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
根據《中華民族民主共和國環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規定,人民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上訴案件:
(1)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已經確定,原判決清楚,法律正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原判、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依法變更、撤銷或者修改判決;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楚的,裁定撤銷原判決,退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或者查明事實后改判;
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不履行違法判決的,責令撤銷原判決,并送原人民法院再審。如果你遇到此類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橐鲐敭a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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