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居委會能成為犯罪主體嗎?深圳刑事辯護律師今日探究
關于村民委員會、住民委員會是不是能夠成為單元犯法主體的題目,在理論上,有觀念覺得,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構造,村民委員會的意志便是整體意志,它完整吻合“整體”的特性。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假如對村民委員會的犯法以自然人犯法論處,明顯不符合我國《刑法》上的罪責自尊準繩,是以,村民委員會應屬于單元犯罪主體。
還有觀點認為,村民委員會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其理由為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國家機構,應當從我國整個法律體系出發理解單位犯罪的問題。在實踐中,也有將村民委員會作為單位犯罪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案例。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覺得,將村民委員會、都會住民委員會歸人國度機構是對村民委員會、都會住民委員會性質的嚴重誤會。我國《憲法》在第三章“國度機構”第五節“處所各級國民代表大會和處所各級國民當局”第95條中明確劃定:“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國民代表大會和國民當局。處所各級國民代表大會和處所各級國民當局的構造由法律劃定。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設立自治構造。自治構造的構造和事情依據憲法第三章第五節、第六節劃定的基礎原則由法律劃定?!钡?11條同時劃定:“都會和屯子按住民寓居地域設立的住民委員會或許村民委員會是下層群眾性自治構造。
住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住民選舉。住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下層政權的互相關系由法律劃定。住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國民調處、治安守護、大眾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寓居地域的大眾事務和公益奇跡,調處官方膠葛,幫忙保護社會治安,而且向人民當局反映群眾的看法、要乞降提出倡議?!睆倪@些劃定中能夠清楚地看出,雖然《憲法》第111條規定在《憲法》第三章第五節之下,但村民委員會和住民委員會都不在處所各級國度機構之列。事實上,村民委員會和住民委員會都屬于社會構造。
雖然村民委員會、住民委員會屬于社會構造,在處置治理村民事務、住民事務舉止中,也大概處置必定的謀劃舉止,然則,因為1997年《刑法》第30條將單元犯法主體限定為“公司、企業、奇跡單元、構造、整體”,而公司、企業、奇跡單元、構造、整體局限均有著明確的法定邊界。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1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1款又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因而,無法將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歸入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任何一種單位。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在目前刑事立法的框架下,沒有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的余地。有關機關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也持肯定態度。
公安部《關于村民委員會可否構成單位犯罪主體問題的批復》中指出:“根據《刑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單位犯罪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屬于《刑法》第三十條列舉的范圍。因此,對以村民委員會名義實施犯罪的,不應以單位犯罪論,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從另外一角度看,全國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于(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說明》劃定,村民委員會等村下層構造職員在幫忙當局處置特定行政治理事情時,屬于“其余按照法律處置公務的職員”,從而將其歸入“國度事情職員”的領域。
這一立法說明,實際上注解立法構造覺得村民委員會不屬于國度構造、國有公司、企業、奇跡單元、人民團體,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也不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由于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與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主要區別在于所有制不同,因而從某種意義上講,上述立法解釋也表明立法機關還認為村民委員會也不是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綜上所述,在今朝的立法之下,村民委員會、住民委員會不克不及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對以村民委員會名義實施犯罪的,不應以單位犯罪論,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辯護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辯護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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