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課堂:廣州經濟犯罪律師講解詐騙罪的金額認定問題
區分詐騙罪與普通違法行為的關鍵標準是詐騙數額。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以詐騙罪論處。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犯罪未遂等未完成形態除外),按一般違法行為處罰?!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騙取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數額存在較大”的具體工作標準
自1997年刑法實施以來,對“大額”欺詐的具體標準沒有新的司法解釋。 在新的司法解釋發布之前,仍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欺詐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處理。
本解釋第一條規定,騙取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和社會保障情況,在“2000元至4000元”的范圍內,確定本地區實施“大額”個人欺詐的具體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不符合上述標準的,按一般違法行為處理。
司法部2001年3月9日頒布的《監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第二條規定了監獄詐騙罪的獨立起訴標準,騙取公私財物500元至2000元的,應當立案調查。
(二)計算“搶東補西”詐騙金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扣除犯罪前已經退還的數額,未退還的數額應當按照實際數額確定。量刑時,可以將多次詐騙的數額視為較重情節。這里的“多次欺詐”可能指針對多人的多次欺詐,也可能指針對同一個人的多次欺詐。
這里有個問題:單次詐騙中的“犯罪前已經返還的金額”是否應該扣除?筆者贊同以下主張:多次詐騙中“案發前已返還的數額”應予扣除。
按照"舉重若輕"的法律邏輯,對于多個犯罪來說依然如此,單個詐騙中案發前已經返還的數額更應該扣除。無論是單個詐騙還是幾個詐騙,只要是“犯罪前已經返還的數額”,都應該扣除。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量刑時,可以將多次詐騙的數額視為較重情節。這里的“多次欺詐”可能指針對多人的多次欺詐,也可能指針對同一個人的多次欺詐。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經濟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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