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受賄罪律師:股份未實際進行轉讓而獲分紅的受賄數額的認定
股權轉讓登記干燥,沒有實際的衡平效果,因此受賄金額只能根據收到的股利來確定。那么你對相關情況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受賄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關于申請辦理賄賂案件的意見》第二條規定的“非實際轉讓股份”,主要表現為:
(1)公司、企業負責人口頭承諾向國家工作人員發送干股份,且未進行轉讓登記。 或者,盡管正式登記,但由于受賄人的控制,市場流通或內部再轉讓是不可能的。
(2)非法人企業,如獨資企業或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由于其持股的獨特性或出資人的相對確定性和固定性,很少實際轉讓。 因此,這兩種情況下的股份實際上并不轉讓給受賄人,受賄人通過“分紅”獲得利益。 以股權轉讓名義實際受賄的,以實際利潤金額確定受賄金額。
在股權未登記或實際轉讓的情況下,受賄人實際上是以利潤的名義獲得股息的,因此受賄數額應按實際利益和股息計算。多次分配或者分段分配的,不得單獨計算違紀金額,應當連續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當作為連續犯處理,即賄賂數額按照多次分紅的總額計算。
目前,“干股”只是名義上的干股。受賄者并不真正享有股份所有權和管理公司的權利。他所得到的是以利潤的名義支付的股息,因此,賄賂的數額應該根據實際收到的股息來計算。但是,應當注意的是,股份轉讓登記但未取得股份所有權的干股,受賄數額是如何確定的。
“國家工作人員在接受托人提供的‘干股’后,也申請‘股份轉讓登記’,但股份只約定了經營利潤分紅的權利。因此,賄賂金額只能根據所得紅利來計算。”此時,股權轉讓登記干燥,沒有實際的衡平效果,因此受賄金額只能根據收到的股利來確定。
要注意特定情況下以股份分紅形式行賄的數額認定。在實踐中,有許多客戶通過“空殼公司”或“空殼公司”向受賄者提供股票。這些“皮包公司”的股東經常通過中介籌集資金注冊公司。公司注冊后,他們抽逃注冊資本,不履行出資義務。
因此,這類公司轉讓給受賄人的干股沒有對應的實際資本,很難計算其股份的價值。然而,許多“皮包公司”經營并獲得一定的利潤,這些公司還定期按照他們的干股份額向受賄者分紅。在這種情況下,受賄數額應該如何認定?受賄犯罪專業辯護律師認為,受賄人沒有實際的資金對應。但與出資真實的公司相比,干股是有實際資金的,因為公司負責干股的支出。
因為這些“皮包公司”沒有實際資金,沒有實際價值,所以不能成為受賄罪的對象。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受托人實際上是以股份分紅的名義向受賄人支付了高額款項,這些所謂的“分紅”應當直接計入受賄數額;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沒有獲得分紅,不能認定為受賄罪,因為其獲得的流通股不具有財產價值。
在法律實踐中,對于股份未實踐讓渡而獲分紅的受賄數額認定的表現復雜多樣,需要依據具體情況加以判斷。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干股”賄賂雖然不能直接表現為金錢和實物,但是卻“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特別是在其轉讓時都是“有價轉讓”,因而應歸屬于“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不應歸屬于“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非財產性利益。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受賄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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