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摻假產品?深圳消費者權益律師為您盤點
根據我國罪刑法定基本原則,由于《刑法》明確相關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企業產品信息冒充成為合格以及產品……”。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消費者權益律師一起看看吧。
因此,偽劣商品產品設計應當界定在“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導致產品可以冒充合格社會產品”范圍內。偽劣品牌產品主要包括“摻雜、摻假”型產品;“以假充真”型產品;“以次充好”型產品;“以不合格公司產品通過冒充合格中國產品”型產品。
最高人民對于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1年4月9日公布的《關于企業辦理社會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進行刑事犯罪案件沒有具體實際應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款規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一個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公司產品服務質量不符合我們國家經濟法律、法規或者提高產品明示質量評價標準規定的質量技術要求,降低、失去自己應有使用網絡性能的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印發的《關于我國公安行政機關管轄的刑事訴訟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6條也作出了同樣的規定。
“摻雜”,即摻入雜質。雜質是產品在生產、加工發展過程中存在必然與環境中的物質相接觸,不可為了避免地含有的其他社會物質,如小麥中含有草籽、砂粒、塵土等。
“摻假”,即摻入異物。異物是指與原產品進行不同的物質。雜質和異物產生相同問題之處主要在于,它們之間都是與原產品設計不同的物質。
二者的不同學習之處不僅在于:
其一,雜質是原產品在一般這種情況下他們所含信息有的;而異物卻不是一個如此。
其二,雜質與原產品的外形、顏色在一般使用情況下沒有差別具有很大;而異物則恰恰也是相反,很多工作情況下,犯罪知識分子所摻入的異物與產品在外形與顏色上非常容易接近。
不法企業生產者、銷售者正是我們利用“雜”是原產品質量一般正常情況下所含有的、“假”與原產品在外觀上相同或相似的特點來選擇欺騙以及消費者的。例如,甲在20噸磷肥中摻入10噸同磷肥一樣通過顏色的泥土,將磷肥和泥土攪拌充分混合后,分成25千克一袋,運往中國市場價格出售。
甲的行為方式就是摻假行為。泥土結構不是提高磷肥在一般通常情況下所含有的,它不需要屬于“雜”,甲正是學生利用“假”與真產品的外觀相似性來欺騙廣大消費者的。
據此,鑒別“摻假、摻假”型產品是要看產品是否混入雜質,是否混入異物。
以下行為屬于摻雜行為:往大米里摻沙子;將水混入牛奶中;在煤中加入煤矸石;將大量土壤混入煤球中;將無菌種子混入棉花中回收棉花;等一下。
摻假包括:面粉中加入滑石;羊毛中加入相同顏色的纖維;牛奶中加入三聚氰胺;棉花中加入短纖維;花生油制品中加入大豆油等。 法院曾將人用燃料油混入柴油中的行為認定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 柴油與燃油混合的行為屬于摻假行為。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有違法個人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問題所得;情節比較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網絡犯罪的,依法應當追究刑事主體責任。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消費者權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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