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犯罪律師:打擊報復證人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雖有暴力行為,但不是因為證人作證而是行為人與以前作證的人之間有尚未清結的債務糾紛或者其他過節,或者誤將證人作為一般的打擊對象實施侵害的不構成本罪”。從意志因素上講,行為人是希望對作出對自己或者與自己有關的他人不利的證言的證人予以報復的結果發生。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襲擊報仇證人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刑法》對于襲擊報仇證人罪的基礎組成并未設定情節要件,于是,本罪應當是行為犯,只需行為人實行了襲擊報仇證人的行動,原則上就構成犯罪。“不以¨情節嚴重為構成要件,這反映了立法者對打擊報復證人的行為從嚴懲處的立法意圖。”
二、對“情節顯著細微傷害不大的”襲擊報復證人行為不可立案
本罪雖為行為犯,然而,假如行為人的行動吻合《刑法》第13條“但書”劃定的“情節顯著細微傷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法”情形的,則不能對行為人的行為定罪處罰。
三、襲擊報仇證人罪的備案追訴規范以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有報復證人的目的為必要
行為人并不是出于報仇的用意,而是因為客觀意識單方面,覺得證人所作證言違背事實,因而在與證人的爭執中行為態度有些粗暴,此種情況不能按犯罪處理,因為其不符合打擊報復證人罪的目的要件。
鑒于本罪具有明確的目的性即“報復”,因而本罪的罪過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從認識因素上講,“行為人必須認識到對方是證人而打擊報復,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暴力行為,但不是因為證人作證而是行為人與以前作證的人之間有尚未清結的債務糾紛或者其他過節,或者誤將證人作為一般的打擊對象實施侵害的不構成本罪”。從意志因素上講,行為人是希望對作出對自己或者與自己有關的他人不利的證言的證人予以報復的結果發生。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打擊報復證人雖然會侵害證人依法作證的權利,但對這種權利的侵害是通過對證人其他方面的權利的侵害而產生的,從直接客體的角度講,對這種權利的侵害不具有直接性而僅僅具有間接性,故而,將其作為直接客體是不合適的。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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