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戲金幣能否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一、案情介紹
被告人本是上海一家網絡公司的員工,在離職那天擅自在公司電腦登錄公司維護的某游戲數據庫服務器,在該服務器上增加了其住處的電腦網絡IP遠程維護地址。于是多次在住處登錄該服務器修改自己原有24個游戲賬號的金幣數量和游戲角色等級,并將非法得來的金幣賣出,合計人民幣29,775元。在案發前主動向原公司如實交代犯罪事實。
公訴人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起訴,而辯護人認為是職務侵占罪,最終,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犯盜竊罪。
二、法院以盜竊罪判決的原因
(一)不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原因
從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規定的三種情形來看,該條第一款規定的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相應操作和第三款規定的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行為方式均要求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方構成本罪,該條第二款規定的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相應操作也應達到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的程度方構成本罪,而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為未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或者正常運行,對其他游戲玩家的使用亦不產生影響,故不應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罪名不成立。
(二)不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原因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本案中被告人雖然是在正式結束人事關系當天偷偷登錄游戲庫服務器,增加自己的IP地址作為遠程維護地址,但是在此之前,公司已經不給被告人修改游戲金幣等操作權限,不讓其用公司電腦,讓其在家等待辦理離職手續,在實質上被告人已經不具有相關職權,其行為不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故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與法院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納。
(三)游戲金幣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
關于本案的定性,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游戲金幣是虛擬財產,當時并不存在,并非公司已有的財產,故不能認定為盜竊罪等侵犯財產型犯罪。法院認為,網絡游戲中的游戲金幣雖然是一種虛擬財產,但是其在網絡游戲中的作用決定了其可以被人占有、使用等。一般情況下,游戲玩家要取得游戲金幣除了要花費時間、精力外,還要支付購買游戲點券的費用、上網費等,且該游戲金幣在現實生活中可以交易,故既有價值,又有使用價值,具有現實財產的屬性,可以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此外,游戲金幣可以通過運行游戲軟件贏取、兌換、支付對價向公司或者其他游戲玩家等購買以及贈與等合法途徑取得。本案中,被告人非法占有的游戲金幣并非通過上述合法途徑,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游戲金幣并出售,數額較大,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本案的定性應認定為盜竊罪。
上述這個案例當中,上海刑事律師小編認為,解決犯罪行為定性的關鍵有兩個,一是隨著生活、科技的發展,游戲金幣等虛擬財產因為在現實中可以以金錢交易,具備了現實財產的屬性,要納入財產犯罪的對象范圍;二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必須是影響了計算機系統的正常運行,單純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卻沒有影響其正常運行的不成立此罪,而應當結合其破壞的實際法益來定罪,如此案中是侵犯了財產權益,應定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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