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犯罪律師:打擊報復證人的主體問題
本罪的主體為自然人普通主體,但凡年滿16周歲、擁有刑事義務才能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其一,既然本罪的行動對象是訴訟案件中的證人,證人在訴訟舉止中的作證行動是在訴訟舉止開端以后產生的,于是對證人的襲擊報仇行動也只能發生在訴訟舉止開端當前,不可能發生在訴訟舉止開端以前,不然,就不會對法律構造的失常訴訟本能機能組成侵占,即不會對本罪的客體組成侵占。至于襲擊報仇行動是發生在訴訟舉止進程當中,仍是發生在訴訟舉止完結當前,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其二,襲擊報仇行動普遍是發生在證人作證以后,但在證人作證過程當中基于報復而對證人予以打擊的,此行為也是打擊報復證人行為,仍構成本罪。有人認為,在作證過程之中對證人實施暴力毆打行為,不構成本罪。刑事律師認為,只要這種暴力毆打行為是基于報復證人的作證行為而實施的,就構成本罪。
其三,對證人的打擊報復行為不限于庭審階段,發生在訴訟活動開始之后的任何階段均可。其四,打擊報復行為發生時間的有限性只是意味著打擊報復行為不可能發生在訴訟活動開始之前,并不意味著對作證行為與打擊報復之間的時間間隔加以限制。那種認為應當對作證行為與打擊報復之間的時間間隔加以限制的觀點是不合道理的。
認定本罪的主體,需求注重如下幾點:
其一,本罪的主體為自然人普通主體,但凡年滿16周歲、擁有刑事義務才能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其二,本罪的主體既可所以國度事情職員,又可所以一般國民。法律實踐中,多為訴訟案件一方的當事人及其親朋,或許其余與案件有利弊關系的人,但對此不克不及絕對化。比如,有人認為打擊報復證人罪的主體是與證人作證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包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雇用的人。這種“利害關系人說”就犯了絕對化的錯誤。
其三,單元不是本罪的主體。單元擔任工資本單位的好處親身或許指派他人對證人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只能對相關的自然人以本罪論處,不得對單位定罪處罰。
其四,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襲擊報仇證人,從而觸犯《刑法》第17條第2款劃定的,按照《刑法》第17條第2款的劃定追查行為人的刑事義務,但其行動不組成打擊報復證人罪。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打擊報復證人雖然會侵害證人依法作證的權利,但對這種權利的侵害是通過對證人其他方面的權利的侵害而產生的,從直接客體的角度講,對這種權利的侵害不具有直接性而僅僅具有間接性,故而,將其作為直接客體是不合適的。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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