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詐騙罪辯護律師:合同詐騙的有責性探究
刑法關于故意犯罪的一般規定:明知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并積極追求或放任這種心理態度的結果,其故意只能由直接故意形成。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詐騙罪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1. 合同欺詐主觀故意。 根據刑法總則、故意犯罪和合同詐騙罪的主觀規定。 該行為的故意內容為:合同詐騙者采取捏造虛假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的欺騙手段,知道該行為將給合同對方造成財產損失,并積極實施。 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產。 刑法關于故意犯罪的一般規定:明知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并積極追求或放任這種心理態度的結果,其故意只能由直接故意形成。
2.合同詐騙罪故意內容中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我國刑法理論界學者認為,主觀故意與構成要件的行為內容相對應,其客觀要件規定了主觀故意的內容。而作為心理要件的目的犯并不具有與之對應的行為事實,所以目的犯是超越客觀要件的主觀要件。
對于非法占有的含義,學界有三種學說:
第一種認為目的犯的目的具有使用和排除的含義,是指將財物的所有人排除在其支配之外,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利用財物的經濟用途和價值對其進行處分或者利用。
第二種認為這種目的只有排除的意思,即把別人的財產據為己有,作為財產的所有人進行控制。
第三種認為目的犯只有利用的意義,即利用財物的經濟用途和價值來進行處罰或利用。
合同詐騙罪律師一致認為,本目的犯的目的具有利用和排除的含義。排除的含義側重于法律規制,使用的含義側重于經濟適用。它們的功能不同,但能更好地區分罪與非罪。目的犯中的目的是主觀過當的構成要件,但是否違法必須客觀判斷,而不能以行為人內心的想法為標準。當行為人沒有按照法定程序占有他人財物,或者沒有合法依據占有他人財物并加以控制時,屬于非法占有,包括自己非法占有和第三人非法占有。在合同詐騙犯罪中,非法占有的一般理論認為,有財產和財產性利益兩種,所以財產不僅包括財產本身,還包括依附于它的經濟價值。
從合同詐騙罪與合同進行民事欺詐的構成要件分析可知:兩者之間行為上都有自己編造虛假新聞事實或隱瞞企業真實發展情況,主觀上都具有欺詐的故意,在簽訂履行合同時,行為人的欺詐問題使得經濟合同相對方國家做出錯誤的意思可以表示。與此同時,合同詐騙罪作為主要目的犯具有一種主觀的超過部分構成要件,而合同民事欺詐僅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2、主觀目的不同
在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不愿履行合同,而是通過欺詐手段將收取的預付款或押金等財產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使財產所有人失去對財產的控制,進而非法占有,因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區分犯罪與非犯罪的標準之一; 合同民事詐騙是行為人通過欺騙手段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誤認識,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尋求不正當利益,其實質是獲取利益。
行為人夸大合同履行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簽訂和履行合同,其目的是在不正當交易中獲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而不是直接占有對方當事人的財產,這種行為可能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被撤銷或視為無效,其主觀惡意遠不及合同詐騙罪嚴重。由此可見,合同詐騙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產,而民事合同詐騙罪的目的是在履行合同的基礎上謀取非法利益,主觀目的的區別是區分兩者的本質特征。
律師為合同詐騙罪辯護的基本知識-合同民事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條件比較。 本文作者是上海刑事律師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合同詐騙罪行為人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就達到了很多值得科處刑罰不同程度,當詐騙行為使合同相對方公司陷入一種錯誤思想認識并交付財產,最終導致非法占有財物,其詐騙行為文化程度所帶來的社會環境危害性就決定需要由刑法來調整。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詐騙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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