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一文講清楚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輻射威脅等恐怖信息的行為?;蛘呙髦枪室鈧鞑?,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編造、故意進行傳播提供虛假恐怖活動信息罪的罪名淵源
1979年的《刑法典》和單獨的《刑法典》都沒有規定這一罪行,1997年修訂《刑法典》時也沒有規定。 為適應懲治恐怖活動的需要,2001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3),增設了捏造、故意散布虛假恐怖信息罪。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界定犯罪的補充規定》(2002年3月15日〈法石[2002]7號)、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規定。"
二、制造和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構成要件
(一)編造并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客體
編造、故意進行傳播提供虛假恐怖活動信息罪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發展公共管理秩序。行為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組織信息,無疑對社會構成了一個威脅,使社會保障公眾失去了安全感,使正常的生產、生活經濟秩序受到了影響嚴重的干擾。
(二)編造、故意散布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客觀方面
制造和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主義信息罪的客觀方面體現在犯罪人制造諸如炸彈威脅、生物和化學威脅、輻射威脅等恐怖主義信息,或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主義信息,即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法。
所謂捏造,是指憑空捏造虛假事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爆炸威脅、生化威脅和輻射威脅。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3年5月14日公布的《關于辦理妨害突發傳染病等災害防治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恐怖信息而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編造。
所謂文化傳播,是指廣泛散布。故意傳播提供虛假網絡恐怖活動信息,即將明知是虛假的恐怖向公眾傳播信息。
要構成本罪,還必須造成擾亂社會秩序的嚴重后果。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一般是指故意散布虛假恐怖信息,在一定范圍內給社會造成恐慌,造成人民群眾正常的生產、工作、營業、學習、科研和日常生活秩序的紊亂、中斷、停止或者失效,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正常進行。
(三)編造并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主體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活動信息罪的主體是一般企業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中國刑事法律責任管理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工作不能發展成為本罪的主體。
?。ㄋ模┚幵?、故意散布虛假恐怖信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因素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編造的虛假恐怖活動信息而進行文化傳播。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是過失,即不知該恐怖組織信息是虛假的,則不構成編造、故意傳播提供虛假恐怖主義信息罪。在實踐中,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動機通過多種形式多樣,有的學生是為了勒索錢財,有的是為了發泄私憤,有的是為了尋求刺激,有的是為了能夠引起我國社會的關注,但犯罪調查目的和犯罪心理動機以及如何管理并不重要影響本罪的成立。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是過失,即不知該恐怖組織信息是虛假的,則不構成編造、故意傳播提供虛假恐怖主義信息罪。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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