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經濟犯罪律師:洗錢罪與其他犯罪的區別有哪些
行為人明知是犯罪進行分子的違法行為所得,仍事后管理給予了犯罪知識分子通過某種可以幫助。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刑法第349條規定的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與本條規定的洗錢罪,也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區別:
1.違反的對象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主要是財務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不同的行為對象
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實施犯罪、恐怖主義活動環境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中國金融風險管理工作秩序犯罪、金融機構詐騙信息犯罪等六大類罪的違法經營所得數據及其問題產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贓。
3.行為方式不同
前者是指犯罪分子通過中介機構隱瞞和隱瞞非法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屬于狹義的“洗錢”行為; 后者是指走私、販運、運輸或制造毒品,以隱瞞、轉移或隱瞞犯罪所得的毒品或財產的犯罪分子,是廣義的“洗錢”。
根據《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訴訟案件沒有具體實際應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明知是犯罪活動所得數據及其發展產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飾、隱瞞,構成本法第312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法第191條或者第349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312條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活動所得、犯罪研究所得收益罪,與本條規定的洗錢罪,兩者都屬于連累犯的范疇,即行為人明知是犯罪進行分子的違法行為所得,仍事后管理給予了犯罪知識分子通過某種可以幫助,因此,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個很大的聯系。但是,從具體實施犯罪人員構成形式要件而言,兩者也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區別:
1.違反的對象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一個雙重客體,其主要客體是財務管理秩序,故犯罪分類為“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而后者侵犯的是一個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不同的行為對象
前者具體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走私非法所得和犯罪所得,后者一般指一切犯罪所得贓物。
3.行為方式不同
前者是指通過分析某類中介服務機構來隱瞞和掩飾違法犯罪所得數據及其經濟收益的性質和來源,后者則包括窩藏、轉移、收購或代為企業銷售贓物四種不同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包括洗錢在內的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上游犯罪事實的確立應當是認定的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判決,但經核實屬實的,不影響對本法第191、312和349條規定的犯罪的審判。上游犯罪的事實可以得到確認,如果由于犯罪人死亡或其他原因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則不影響對本法第191、312和349條規定的犯罪的認定。上游犯罪的事實可以確認,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和處罰不影響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和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認定。本法所稱上游犯罪,是指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產生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各種犯罪行為。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前者是指通過分析某類中介服務機構來隱瞞和掩飾違法犯罪所得數據及其經濟收益的性質和來源,后者則包括窩藏、轉移、收購或代為企業銷售贓物四種不同行為。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經濟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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