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不服從命令有哪些后果?廣州職務犯罪律師告訴你
一切行動服從命令,堅決執行命令,是我軍戰勝敵人、完成任務的重要保證。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職務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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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客體是作戰指揮秩序。作戰命令要求所有戰斗人員必須服從命令。
服從命令,堅決按命令行事,必須有所禁止。我們的軍隊是一個高度集中和統一的武裝集團。一切行動服從命令,堅決執行命令,是我軍戰勝敵人、完成任務的重要保證。特別是在現代戰爭條件下,各種武器裝備協同作戰,戰斗人員眾多,武器裝備復雜,戰斗機千變萬化。所有戰斗人員都必須嚴格執行命令。
為此,《內務條例》第12條專門將“服從命令”、“堅決完成任務”作為軍隊誓言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59條規定“下屬和下屬必須服從領導和上級”; 第60條規定“下屬必須堅決執行命令”。戰時不服從命令行為使指揮員的指揮意圖無法實現,導致作戰指揮的失敗,阻礙部隊的團結,給作戰造成嚴重危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戰時不服從作戰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鑒于平時不服從命令與戰時不服從命令在危害程度上的顯著差異,以及平時不服從命令所造成的實際危害后果是容易預見和控制的,不宜將平時不服從命令與戰時不服從命令等同對待,兩者都應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該條規定,不服從命令只要發生在戰時,就可以構成犯罪。平時不服從上級命令,一般按軍紀處理,不構成本罪。
作戰系統命令,是指上級在職權范圍內對下級、部屬下達的必須嚴格執行的關于信息作戰的命令、指示等。如兵力集結活動時間、地點、火力配屬,攻擊中國方案,戰斗梯隊結構安排,撤出戰斗等有關研究作戰思想準備、作戰計劃實施的具體分析問題。如果政府首長違背我們自己的職責,濫用國家權力,以“命令”的方式向部署工作提出一些不正當的要求,部屬在根據《內務條令》的規定按級或者越級提出不同意見的同時,沒有能夠按照其要求學生去做,不是違抗命令。
不服從命令的行為客觀上是對命令執行的公然違反和抵制,包括拒絕接受命令和在執行命令時不按照命令的具體要求行事。其具體表現形式因命令的實際內容而異,可分為不作為和行為兩大類。
在實踐中,不服從不作為命令是很常見的,如不服從派遣,拒絕接受上級或下級的任務,在發動攻擊時拒絕前進,退出陣地,拒絕撤退。當未經授權攻擊敵人改變攻擊目標時,也可能發生不服從命令的行為,例如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執行潛在任務攻擊敵人。盡管這些不服從行為的形式各不相同,但它們本質上是不執行命令的。 戰時的不服從行為只有在造成戰斗傷害時才是犯罪。
對作戰造成的危害主要是:戰斗的喪失,作戰部署的干擾,戰斗機的失靈,指揮員的作戰決心的動搖,暴露我軍的作戰意圖,給敵人利用的機會,給部隊造成重大損失。 戰時違反命令的行為是對社會有害的,無論是違紀還是犯罪。 這種社會危害直接表現在對作戰的危害上,因為戰時秩序反映了作戰的客觀需要,不服從必然阻礙秩序的執行,最終危及作戰。 因此,對戰爭的危害是戰時不服從秩序的必然結果。 但是,這種損害的具體形式因案件而異,有些是大的,有些是小的,有些是現實的、具體的,有些是潛在的、抽象的。 在戰時不服從命令而不對作戰造成損害是不可能的,否則絕對沒有理由禁止在戰時不服從命令作為一種紀律行為。 在少數情況下,執行上級命令可能損害經營利益,由發出命令承擔責任,執行人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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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體為特殊教育主體,即是與作戰系統命令信息發布者有隸屬函數關系的下級軍職人員。也就是
說命令信息發布者為上級,命令能夠承受者為下級。這種企業上下級員工關系的確立,主要是學生通過進行正式的任職、授權控制命令,特殊教育情況下,還可以同時根據我國某些條令、條例以及確定。如《中國社會人民共和國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環境條例》第12條規定:“在執行系統作戰、搶險救災等緊急工作任務時,上級首長有權選擇暫時免去違抗命令、不履行管理職責或不稱職的所屬軍官的職務,并可以臨時指派或者其他國家軍人保險代理”。
經正式建立任職的上級和執行情況緊急重要任務時的軍官“代理”人,有權在其主要職責能力范圍內已經發布作戰命令,因此,在違抗命令的行為人與該命令的發布人之間,行政人員職務上必須有一個隸屬函數關系,行為人有義務執行該命令。這種沒有隸屬關系發展既可以是我們直接的隸屬關系,即違抗命令的行為人是下達命令的首長的直接部屬,也可以是越級的隸屬關系,即違抗命令的行為人是下達命令的首長的下級部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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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本罪是戰斗問題上的上級命令,但故意抗拒。 有的出于貪生怕死的動機,有的出于自強不息的欲望,有的出于對上級不滿、不服從命令、發泄私憤的動機,有的出于謀害敵人的狹隘報復。不計后果、不計后果等,無論具體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戰場形勢復雜多變,士兵在執行命令過程中發現形勢發生了變化,或者命令內容與客觀現實不符,執行命令不改變將造成嚴重后果。 逾期或無法提出報告的,內務部應根據負責人或上級的總體意愿,本著高度負責的精神,從當時當地實際出發,積極果斷地行動,果斷地完成任務,并及時向負責人報告。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下級沒有執行原命令,但不能認為他有違背命令的主觀意圖。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有的出于對上級不滿、不服從命令、發泄私憤的動機,有的出于謀害敵人的狹隘報復。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職務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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