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詐騙罪辯護律師:詐騙罪的幾個辯護技巧
財產喪失是合同詐騙罪的傷害前因。我國刑法關于合同詐騙罪產生財產侵害效果沒有明確的予以闡釋,“數額較大”更多的解釋為騙取別人財物的代價。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詐騙罪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在此意義上,只需行為人所騙取財物達到了數額較大刑法便予以追訴,就成立合同詐騙罪。該罪的本色特性之一是侵占公私財物,其在行動上進展的進程,是擁有財產喪失的傷害前因,假如行為人騙取別人財物使被訛詐人財產遭到喪失,則成立合同詐騙罪既遂;假如因為主觀要素使得行為人未能騙取別人財產,被訛詐人的財產也未遭受損害,則合同詐騙罪得逞。在被害人財產侵害的數目判別上,以“數額較大”區別二者有著首要的抉擇感化。
財產侵害內容的認定。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應用合同騙取別人財物后,又向對方支付了至關款物的對價,該行動是不是組成合同詐騙罪,應采用“團體財產喪失說”仍是“個體財產喪失說”,或者綜合判斷方法,應從雙方的主觀交易目的及財產損失內容予以實質性分析。第一種觀點認為應采用“整體財產減少說”,其認為我國刑法以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才成立詐騙罪。
該“數額較大”指受害人直接損失的數額,如果行為人以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后又向其支付相當的對價,此時受害人無財產損失,則不成立合同詐騙罪;行為人利用合同騙取財物進行營利性活動,營利后又予以償還的行為, 也不以合同詐騙罪論處。第二種觀點認為應采用“個別財產減少說”,其認為合同詐騙罪并非侵犯的是整體財產,而是對個別財產的侵犯。其騙取的財物即便向對方支付了相當的對價,但相對方卻未能實現合同交易的基本目的,應以犯罪論處。
合同詐騙罪辯護律師結合上述觀點,認為合同相對方具有財產損失,應以“整體財產損失說”為主并結合“個別財產損失說”進行實質性的判斷。具體理由如下:
起首,合同兩邊殺青滿意是為完成生意業務目標,其意義暗示內容包括兩邊的權力責任,是以合同主體的實在生意業務目標能否實現具有關鍵性的意義。如行為人為達到合同交易的目的,夸大產品的質量,在標的物質量程度上有所隱瞞或欺詐,但交付的合同標的物本質特征尚未發生變化,基本實現了買賣合同交易的目的,則以合同民事欺詐論處。但行為人不按照合同標的物要求履行義務,受騙人無法實現買賣合同的交易目的,即使行為人有反對給付的行為,仍表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從財產侵害的效果看,主觀上表現為非法占領合同對方當事人必定數目的財物,以獲得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為既遂的規范。
在此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行為人以訛詐手法獵取財物后,又向對方支付了至關的對價,從整體來看,兩邊生意業務的財物代價并無增添或縮小,此種情況,行為人并未使對方財物遭遇喪失侵占其財產權,故不組成合同詐騙罪。
第二種情形是行為人以詐騙手法獲得合同對方當事人必定數目的財物后,行為人向合同相對人支付了至關的對價,但關于合同相對方而言,不克不及僅以金錢價值將交付的財物與行為人的反對給付簡單地畫等號,而應從保護法益的角度判斷被騙者的交易目的,若未能實現合同目的則具有財產損害,該種交易本質上仍侵犯了他人財物的所有權。因此,以個別財產損失說為判斷標準,受害人具有財產上的損失。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只有當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欺騙行為,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 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詐騙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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