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詐騙罪辯護律師:詐騙犯罪需要注意的問題
行為人騙取對方訂金、預付款或貨款之后,以取得的款項用于營利性活動而并非履行合同,當對方要求其履行時則找借口逃避推脫,待獲取利潤之后再向對方歸還所借款項。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詐騙罪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對于該種行為的認定,目前有兩種不同的說法:一種觀點認為,行為人訂立合同只是臨時騙用他人財物,其目的并非不想履約,也并非想占有他人財物,其侵犯的是財產所有權能中的使用權與收益權,此種非法占用的行為不成立犯罪。另一種觀點認為該行為成立合同詐騙罪。
因為行為人將詐騙所得款項用于生產經營,其主觀上明知生產經營的風險性,有可能會嚴重影響財產所有權人不能行使其全部權能。故利用簽訂合同騙取他人財物就達到了詐騙行為的既遂,構成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辯護律師更認同前一種觀點,認為“借雞生蛋”的欺詐行為其目的并非為占有,而僅僅是為使用該財產。
客觀上的非法占無為目標為合同詐騙罪法條所明確劃定,但關于法律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非法占領目標”,今朝我國法律或法律說明對此沒有詳實明確的標準,依據 2001 年最高法《記要》中的相關劃定,列舉了七種推定非法占無為目標的情況:
?。?)明知不具有執行才能而騙取財物的;
?。?)騙取財物后花費浪費的;
(3)騙取財物后竄匿的;
?。?)將所騙款物處置非法舉止的;
(5)藏匿賬目、銷毀憑證或虛假破產,以逃避返還的;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且拒不返還;
(7)其他非法占有財物的概括性規定。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騙取財物后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購買價格予以銷售且資不抵債,可間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之以“借雞生蛋”等使用資金的生產經營行為已認定為合同民事欺詐。
關于合同詐騙罪中的“擬占領”是不是可以或許認定為“非法占無為目標”。從刑法總則劃定可知欺騙類犯法普遍存在犯法準備、得逞、停止和既遂四種犯法形狀。
欺騙類犯法是效果犯,司法實踐通常對其未遂行為不予處罰,除金融詐騙類犯罪因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司法解釋規定對該類犯罪的未遂的行為需追究刑事責任,合同詐騙罪因客觀行為表現形式的復雜性與多樣性,在犯罪未遂的情況下,其主觀目的尚難明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對此種“擬占有”的未遂行為不宜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只有當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欺騙行為,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 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詐騙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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