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知法犯法!廣州刑事犯罪律師告誡你不要幫助罪犯對抗法律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懲罰,嚴重破壞了國家機關打擊犯罪活動的正常秩序,損害了國家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進一步危害社會。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幫助罪犯逃脫刑罰罪的客體
關于本罪的犯罪對象,理論界爭議不大,一般認為是國家機關的正常行政行為。依法打擊犯罪活動是國家和人民賦予某些國家機關的神圣職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依法勤勉履行職責,切實打擊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生活的穩定。
但也有極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承擔國家和人民賦予的打擊犯罪活動的權力的同時,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懲罰,嚴重破壞了國家機關打擊犯罪活動的正常秩序,損害了國家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進一步危害社會。因此,必須依法嚴懲此類犯罪行為。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犯罪分子,而不包括一般的違法人員。因此,如果只是幫助違法分子逃避處罰,則不能構成本罪。
二、幫助學生犯罪進行分子逃避處罰罪的客觀發展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告知、告知罪犯、提供方便、幫助罪犯逃脫刑罰的行為。 如何理解“罪犯”在理論上存在爭議。 我們認為,幫助罪犯逃脫刑罰罪中“罪犯”,不應僅限于經有效判決認定有罪的人,但只要調查、禁止犯罪活動的國家機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犯罪,包括罪犯、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因此,只要行為人實施幫助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人逃避刑罰的行為,就可以認定為幫助罪犯逃避刑罰罪。 當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認定犯罪人無罪的,對協助其逃避處罰、負責查禁犯罪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應當予以宣告無罪。 所謂告知罪犯,是指將有關部門打擊犯罪活動的部署、安排、時間、地點、警力、措施等提前告知罪犯,或者告知罪犯案情要點。
使其串通供詞、撤回供詞、隱瞞、銷毀、偽造證據、逃避法律調查等。 便利,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財產、藏身之處、通信設備、交通工具和證件,協助串通、供認、隱匿、銷毀、捏造證據或者其他便利條件。 協助他們逃避法律起訴。 幫助罪犯逃脫刑罰,是指通過告知罪犯、提供方便,幫助罪犯逃避刑事偵查。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中的“逃避刑”僅指逃避刑罰,不包括行政處罰,沒有異議。
但在本罪中的“逃刑”僅僅是指使罪犯免于刑罰? 還是既包括免除罪犯的刑罰,又包括減輕罪犯的刑罰? 如:國家工作人員A涉嫌三次挪用公款,涉案金額為300萬元,乙方(符合本罪的主要構成要件)為減輕其罪責,參與查禁本案件,并以120萬元貪污利用公務便利舉報, 因為群眾和案件方便辦案。 在這種情況下,B幫助A減輕處罰的行為是否構成幫助罪犯逃脫處罰的罪? 理論上有不同的觀點。 我們認為,從法理上看,逃避刑罰不僅包括從存在到不存在的刑罰,還包括從重到輕的刑罰,這兩種刑罰都使罪犯享有非法的優惠待遇,而且沒有本質的區別。
而且,在實踐中,如果不以告知和便利罪犯的方式懲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不利于打擊玩忽職守罪,違背立法者的初衷。 因此,幫助罪犯逃脫刑罰罪中的“逃刑”既包括免除罪犯的刑罰,也包括減輕罪犯的刑罰。 在上述情況下構成本罪。
三、幫助學生犯罪進行分子逃避處罰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個特殊主體,僅限于司法、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稅務等有義務調查和禁止犯罪活動的部門。 因此,非國家工作人員和不承擔偵查、禁止犯罪活動義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單獨構成本罪。 對“查禁犯罪活動”的含義有不同的看法,我們認為是“查禁犯罪活動”的含義,主要是指為查明罪犯、查明犯罪事實而依法進行的司法活動。
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犯罪活動負有調查和禁止義務的,應當限于從發現和調查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人開始。 國家工作人員,負責制止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犯罪活動,但審判、執行階段的責任人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并未將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犯罪主體限定為司法、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稅務等部門的人員。
立法者的初衷是嚴密的法律網絡,避免縱容犯罪,但這種規定也導致了犯罪主體范圍的模糊,如各級黨委、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從事犯罪活動。 例如,社會保障綜合管理委員會的工作人員能否成為犯罪主體? 理論界對此有不同的看法。 但是,理論界普遍認為,各級黨委、政府部門從事偵查、禁止犯罪活動的工作人員,如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工作人員,都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從我國實際情況和職權統一的角度來看,我們也趨于籠統。 此外,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的解釋》, 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組織中,或者在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未列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單但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有玩忽職守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玩忽職守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 他們雖然沒有偵查、禁止犯罪活動的義務,但只是暫時借調、調派有關部門參與偵查、禁止犯罪活動,或者由單位指定與司法機關共同偵查犯罪活動。 在參與偵查、禁止犯罪活動的過程中,如公安機關聯防隊員和單位保安人員,也屬于刑法第417條規定的“國家機關負責偵查、禁止犯罪活動的工作人員”。
四、幫助罪犯逃避刑罰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因素方面表現為企業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是犯罪進行分子,而向其通風報信、提供更加便利,希望通過或者放任犯罪知識分子逃避處罰的危害分析結果可能發生的主觀心態。
在司法管理實踐中,本罪的犯罪心理動機研究一般是袒護親友、包庇熟人,但是學習動機以及如何不影響本罪的定性。需要我們說明的是,實踐中區分幫助他們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問題就是一個看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更多便利的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已經存在一些故意。
如果有查禁犯罪教育活動教學職責的司法及公安、國家信息安全、海關、稅務等國家政府機關對于工作服務人員將有關財務部門查禁犯罪組織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出現泄漏出去,被有關的犯罪分子知悉,并且發展使其因此逃避了法律的處罰,那么本案定性的關鍵要看個人行為入主觀上是否影響存在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各種便利的犯罪故意。
如果控方不能有效運用科學證據證明該犯罪故意的存在,則不能直接認定行為人構成本罪,主觀世界上有過失并造成污染嚴重不良后果的,可以以《刑法》第397條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實踐中區分幫助他們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問題就是一個看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更多便利的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已經存在一些故意。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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