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自書遺囑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上海遺囑繼承律師來回答
我們知道,遺囑分為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自書遺囑是遺囑人在法律同意的范圍對自己財產進行的處分,并在死亡后發生效力,對于一些豪門大戶都會在生前進行立遺囑,從而保證自己的后臺對于財產的合理繼承。
那么本日,上海遺囑繼承律師為大家進行解析關于自書遺囑的相關法律知識,自書遺囑怎么撰寫?立自書遺囑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立自書遺囑要注意如下幾個方面: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才能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在懲罰其財富的行動才能。遺囑為民事行動,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動才能。依我國現行法劃定,惟獨完整民事行動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動才能及遺囑才能,不具有完整民事行動才能的人不具有遺囑才能。是以,遺囑人須為完整民事行動能力人。依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劃定,無行動能力人或許限定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后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懲罰其財富的實在的意義暗示,由于意義暗示真實是民事行動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不得作廢不足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19條劃定,遺囑應該對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活起源的繼承人保留需要的遺產份額。這一劃定屬于強行性劃定,遺囑作廢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活起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克不及無效。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4、遺囑中所懲罰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既是遺囑人懲罰其小我私家財富的民事行動,就只能就遺囑和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5、遺囑須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背社會大眾好處和社會私德民事行動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自書遺囑需求立遺囑人本人親身寫,他人代寫的話需求評判人。只要立遺囑人死亡,即可發生效力,不存在期限問題,不過自書遺囑的效力對于公證遺囑來講,效力較為弱一點。
對于自書遺囑的相關法律問題為大家介紹到這里,如果您需要進行遺囑公證,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上海遺囑繼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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