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者注意!廣州刑事犯罪律師提醒您不要制售偽劣產品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心理活動,已成為中國建立完善健全我國社會資本主義發展市場進行經濟文化體制新形勢下危害國計民生的一個比較突出環境問題,因而我們國家具有十分重視對生產、銷售的商品信息質量的監督工作管理。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罪的犯罪對象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產品服務質量的監督企業管理會計制度。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心理活動,已成為中國建立完善健全我國社會資本主義發展市場進行經濟文化體制新形勢下危害國計民生的一個比較突出環境問題,因而我們國家具有十分重視對生產、銷售的商品信息質量的監督工作管理。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具體分析確定了產品設計質量控制監督成本管理的機構、職責和制度,規定了產品結構質量安全責任,并列舉了構成犯罪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種種行為。此外,國家還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經營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對商品生產和銷售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 消費者有權根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由其負責處理。 刑法關于“縱容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的規定,不僅從生產、銷售等方面,而且從監督環節設置了“最后一道屏障”,是對《產品質量法》的進一步加強和延續,維護國家機關正常經營活動。 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調查義務的,必然阻礙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破壞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嚴重阻礙監督管理活動。
二、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經濟犯罪問題行為罪的客觀發展方面
刑法學界的通說認為,本罪的客觀發展方面企業只能由不作為構成,表現為徇私舞弊不履行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的追究犯罪問題行為的職責;并且可以認為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不履行社會法律法規規定的追究犯罪的職責即可構成本罪。但有的學者則認為,本罪的客觀環境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徇私利,故意不履行責任追究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經濟犯罪活動行為的職責,情節更加嚴重的行為。有的研究學者分析認為,本罪的客觀因素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們自己認為,本罪的客觀評價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法律沒有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是不作為犯的典型表現形式,即行為人應該積極履行法律關系明確具體規定的義務,并且學生能夠有效履行該義務而不履行。
所謂“不履行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的追究職責”包括以下兩種不同情況:第一,不履行社會法律法規規定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職責,主要表現為不將該犯罪提交司法機關可以處理技術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第二,不履行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追究其他一些法律環境責任的職責,如不予以行政部門處罰信息或者不責令損害賠償。本罪中所謂“不履行我國法律政策規定的追究職責”,不包括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一般都是違法經營行為不予追究的情況,對此種情形也不能認定為犯罪。
三、縱容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的犯罪主體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負有法律規定的查處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義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行業主管部門,如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中的人員;有查禁職責的公、檢、法機關中的司法人員;各級黨委、政府中主管查禁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領導人員等。
四、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的主觀方面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經濟犯罪問題行為罪在主觀因素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進行故意,即明知是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信息犯罪活動行為的犯罪知識分子而不予追究刑事法律責任。如果我們不知是犯罪分子而不予追究刑事社會責任的,不構成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網絡犯罪心理行為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組織行為罪的動機是徇私,即徇私情、私利。具體表現為貪圖錢財、袒護親友、照顧家庭關系,包括對于個別人為小團體、小單位的利益,搞地方環境保護個人主義、部門可以保護自然主義。
在本罪中,犯罪故意認知的核心是“知道其行為會危害社會”。 行為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犯罪結果的事實以及兩者之間因果關系的事實有一定的了解。 縱容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一般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在社會危害性上有本質區別,其結果也有很大不同。 犯罪故意是以對行為結果的預見為基礎的,行為人如果不實現其行為結果,仍然不能構成犯罪故意。 因此,我們認為行為人應該主觀地認識到制造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已經或可能是犯罪。 但是,應當強調的是,“知道”并不一定意味著明確、明確地承認制造和銷售被縱容的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而是行為人知道被縱容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 可以構成縱容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知道”并不一定意味著明確、明確地承認制造和銷售被縱容的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而是行為人知道被縱容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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