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的罪過形式有哪些?廣州職務犯罪律師為您探究
作為其中一種對于犯罪的基本結構構成方面來說,其罪過形式設計應當只是為了一種,或者是故意犯罪,或者是過失犯罪;故意犯罪重于過失犯罪。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職務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這一點隨著我國《刑法》總則做了進一步明確法律規定。也就是教師根據當前我國的刑法理論及刑法保護規定,犯罪行為人的罪過不能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為過失。
因此,主張濫用職權罪的罪過形式不僅包括故意和過失的觀點從根本上違反了我國的刑法思想理論與刑法制度規定,同時使用這種教育主張與罪過理論創新發展相悖逆??疾扉g接故意的發展史,原本間接故意情形,或被認為如果直接故意,或被認為過失,18世紀末的學者花了很大的心力甄別才提出間接故意犯罪這個概念。
刑法學家梅厄認為間接故意既不同于直接故意,也不同于過于自信的過失,間接故意是獨立的罪過形式。此后,間接故意漸漸進入罪過視野,成為與過于自信、直接故意針對不同的罪過形式。盡管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區分無論在理論上還是教學實踐上都有
然而,在一定程度上,兩者畢竟是不同的,因為兩者很難區分,因此兩者也很難區分。
一個罪有兩種罪,不合適。
主張濫用職權罪的罪過形式只能是過失的觀點,其主要理由可以歸納如下:首先,盡管從濫用職權罪的概念看,其含有故意成分,但這種故意僅是行為人對行為本身的故意,而不是對行為結果的認識與意志。
刑法確定罪過形式的依據是行為人對結果的認識與意志,因此,應認為濫用職權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其次,濫用職權罪以“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為要件,屬于結果犯,對于結果犯應以行為人對該結果的心態作為確定罪過形式的根據,不能以行為人對行為本身的心態作為確定罪過形式的根據。最后,由該罪法定刑分析,其罪過形式只能是過失。
若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濫用職權行為會造成“重大損失”,且希望或放任“重大損失”發生,法律只規定最高刑為七年有期徒刑顯然不符合立法精神及法理。持上述主張的學者肯定了行為人對濫用職權行為的故意性,但否定了行為人對結果的故意性。
至于為什么行為人對結果是過失而不可能為故意,第一個理由沒有做出回答。第二個理由則認為濫用職權罪為“結果犯”,對結果犯“應以行為人對該結果的心態作為確定罪過形式的根據”。顯然論者在論述濫用職權罪罪過形式的理由時已在此之前確定了一個前提,即濫用職權的主體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是過失的。然而這一前提在邏輯上為判斷不真實,沒反映出濫用職權罪在主觀方面的真實特征。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罪過形式一般分為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兩大類,即明知他們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嚴重危害人類社會的結果,并且中國希望或放任這種分析結果之間發生的是故意犯罪。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職務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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