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犯罪律師:倒賣車票構成犯罪嗎?
深圳刑事犯罪律師認為,以賣票牟利為目的購票行為符合黃票犯罪的客觀特征,情節嚴重的,應當認定黃票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為完全犯罪。但是,在量刑上應該有一些差異。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實施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高價或變相加價買賣車票無疑是倒賣車票行為。但深圳刑事律師認為,高價或變相加價買票行為也是倒賣門票的表現之一。
因此,從倒賣行為的本質特征和倒賣車票罪的客體分析,為賣而買當然屬于“倒賣”的應有之義。雖然上述兩個司法解釋只是明確了高價買票和變相高價賣票的行為是一種倒賣形式,但并沒有將以高價賣出牟利為目的的買票行為排除在倒賣形式之外,因為復雜多變的現實使得司法解釋不可能也沒有必要窮盡所有情形。
如果考察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司法解釋,也可以得出為賣而賣就是倒賣的結論。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曾規定,販賣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販賣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非法購買毒品的行為。
販賣與倒賣的法律文化含義并無本質進行區別,既然我國司法人員解釋把為了一個出賣而收買的行為認定為販賣的表現不同形式,就沒有什么理由將為了可以出賣而收買的行為方式排除在倒賣的含義之外,而應根據該司法解釋的指引,作出科學合理、一致的認定。
所有犯罪集團都具有較強的組織性和一定的穩定性,這是犯罪集團成立的必要條件,也是區別普通共同犯罪的主要特征。
司法實踐中,對于我們那些發展具有一個明確分工、多次實施同一犯罪的共同犯罪行為是否可以能夠認定成立犯罪集團公司往往成為案件審理的難點。
1997年修訂的《刑法》在總結以往有關規定經驗的基礎上,更加科學合理地界定犯罪集團。 《刑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為犯罪目的由三人或三人以上共同組成的更成熟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根據該條款,成立犯罪集團需要下列條件:
?。?)參與人的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三人以上;
(2)具有明確的犯罪目的,即, 犯罪集團是由犯罪集團的成員組織起來,目的是重復進行一種或多種犯罪;
(3)犯罪集團的成員組織起來是相當穩定的,因為犯罪集團的成員是為了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多次進行犯罪活動,而不是暫時或偶爾與明顯的犯罪集團頭目糾纏在一起。 主要成員是固定的,一般在犯罪發生后,犯罪人之間的聯系和組織形式仍然存在;
?。?)具有較強的組織性質,即犯罪集團組織相對嚴密,這體現在組織體系中,往往被某些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律法規所束縛,組織紀律相對嚴格。明確的組織宗旨;組織結構上,成員相對固定,各組織之間分工明確、固定,層級關系明顯??煞譃轭I導成員、骨干成員、一般成員等。
當然,不同的犯罪集團有不同程度的組織,有的組織程度較高,甚至有“紀律”和“幫派規則”來維持和限制集團成員的活動。 雖然有些組織相對薄弱,但一般而言,犯罪集團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一定的穩定性,這是犯罪集團成立的必要條件,也是共同犯罪的主要特征。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雖然上述兩個司法解釋只是明確了高價買票和變相高價賣票的行為是一種倒賣形式,但并沒有將以高價賣出牟利為目的的買票行為排除在倒賣形式之外。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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