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商品與高價商品串通構成受賄嗎?深圳受賄罪律師來講講
以低價值進行房屋、汽車等物品串換高價值以及房屋、汽車的行為能力能否以受賄定性?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受賄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實踐中也存在著一個相當大的爭議,主要有肯定說與否定說兩種主要觀點:
?。?)肯定說。該觀點可以認為“其他企業交易活動形式”的本職工作特征必定在于我們針對一些特定人設定具有明顯偏離正常生活水平的優惠產品價格。
如果換房協議管理存在一種嚴重背離等價交換規律的事實,實際上他們就是假托民事相關法律服務行為的名義,以合法有效形式掩蓋行賄受賄的非法經營目的的行為,應該共同構成受賄罪。在房屋置換等“其他金融交易結構形式”的司法認定研究過程中,堅持“明顯”標準設計不僅能夠有利于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合理成本控制受賄犯罪打擊面的刑事司法資源政策,而且更加符合實際交易型受賄的本質特征——違背教育價值一般規律,以合法的合同內容形式掩蓋真實的賄賂目的。
介于偏離中國市場與明顯偏離目標市場作為中間地帶的交易價格,并不可能存在技術運用網絡交易型受賄解釋性規范要求予以追究刑事責任的介入空間。
?。?)否定說。該觀點分析認為我國法律法規允許當事人作出出讓自己的某些國家利益的行為,換房協議盡管不一定完全對價,但畢竟存在一定真實的房屋置換,與收受財物不一樣。在《辦理受賄案件適用意見》討論教學過程中,曾考慮員工對于比較明顯以低價值房屋、汽車等物品置換高價值房屋、汽車等物品的行為規定為受賄,但由于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產生爭議較大,尤其是考慮到實踐中置換房屋的情況非常復雜,不同的房屋建筑朝向、樓層、地段、周邊生態環境等因素都影響人們對于農村房屋使用價值的評估,有些房屋盡管單純從評估理論價值方面來講存在不對等,但有些人考慮小孩上學方便、上班方便等因素,愿意置換等,評估自身價值不一定完全正確反映當事人的意愿。故《辦理受賄案件適用意見》第1條未對房屋置換型受賄問題及時作出進一步明確政府規定。
受賄罪專業辯護律師認為,串換商品固然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但與直接購買商品一樣,串患雙方的房產也只有建立在相應對價的基礎上,才是正常的。如果串換物品間存在著巨額差價,違背了一般的串換規律,其中國家工作人員又有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利益的行為,仍符合“權錢交易”本質,應認定為受賄。在實踐中,對于諸如房屋置換等交易行為是否構成受賄,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要充分考慮置換的原因、背景等因素。如果所置換物品之間價格相差懸殊,應認定為受賄,因為這種交易形式與低價買、高價賣房屋、車輛等交易形式的本質是一樣的。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根據法律規定,利益也劃分在金錢、財產和財產利益的范圍內,不能局限于本條所列的賄賂形式,也不能無限期地擴大賄賂形式。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受賄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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