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遺贈糾紛律師講解無效遺囑的情形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如下:劉于2017年8月8日簽署的陳×富的遺囑是否合法有效;陳×福的遺產范圍及爭議房屋的歸屬。深圳遺贈糾紛律師來為您解答這種情況下該如何處理。
關于劉某所持有的落款時間為2017年8月8日的陳X福代書遺囑能力是否合理合法進行有效的問題。代書遺囑關系到企業繼承人可以切身利益權益,尤其是對于涉及國家免除一些相關管理繼承人的合法繼承資格的,須嚴格依照我國法律制度規定,具備且符合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活動形式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一個兩個方面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存在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社會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贝鷷z囑應當由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分別設計出具簽名。
本案中劉某所持有的代書遺囑沒有通過遺囑人陳X福的親筆簽名,雖然劉某提交了訂立代書遺囑時的照片及詢問筆錄,但未提交以及其他學生證據必須予以佐證代書遺囑的內容系陳X福的真實表達意思就是表示,因代書遺囑不符合經濟法律明確規定的形式要件系無效遺囑,故對劉某要求教師依照代書遺囑依法行政分割遺產的訴訟服務請求,不予提供支持。
陳旭福遺產范圍及爭議房屋所有權。繼承是指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在審理過程中,雙方同意陳旭福的遺產僅涉及位于XX縣仙鎮夏街的房屋,該房屋于1987年由木結構磚造。
1989年以鄧賢的名義登記土地使用證,1991年以陳西鳳的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證,1987年該房屋建成時,正是鄧西鳳與陳西鳳的關系。
該房屋應屬于陳西峰和鄧西峰的夫妻共同財產,鄧某3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鄧旭華在1987年出資建造該房屋,因此鄧某3號關于鄧旭華在1987年出資建造該房屋的答辯意見被駁回。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該房屋于2012年進行了裝修。雖然鄧夏華出資,但無法確定出資比例和房屋附加部分的價值。
由于鄧憲生死后沒有進行遺產分割,而鄧憲生的遺產在2012年也沒有被處置,因此,鄧憲生、陳旭福和鄧憲華應被視為各自享有該房屋的份額13。由于鄧某3號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該房屋是由鄧旭華和鄧某3號于2012年共同出資進行改造的,因此向鄧某3號提起訴訟,要求其依法確認該房屋的全部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
不支持。由于鄧憲生前沒有留下遺囑或遺產維持協議,他的遺產將由他的第一個合法繼承人,即他的妻子陳旭福、繼女鄧牟1號和兒子鄧牟2號繼承,每股13股。房子的份額。
陳XF的房產份額為49(13+19),因此陳XF的房產為49股。陳夏福于2018年3月去世。陳夏福的遺囑無效,房屋應當依法繼承。由陳旭福的合法一級繼承人女兒鄧某1名,繼子鄧某2名與撫養關系繼承,每人繼承12股,即房屋的29股。鄧旭華于2013年去世,生前沒有留下遺囑或遺產支持協議。
因此,鄧旭華的遺產份額由他的父親鄧牟2號、母親劉賢和女兒鄧牟3號繼承,他們是第一個合法繼承人。由于鄧牟二、劉霞翔在聲明中明確放棄了鄧華的繼承份額,三人中有一人繼承了鄧華的繼承份額,即房屋13的份額。鄧某1號擁有房屋13份(19+29),鄧某2號擁有房屋13份(19+29),鄧某3號擁有房屋13份。
綜上所述,深圳遺贈糾紛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書:1、XX縣XX鎮陶房權利(楚)00914號房屋所有權證00914號中的房屋所有權證,鄧某享有13股,鄧某2享有13股,鄧某3享有13股。第二,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第三,駁回鄧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444元,劉某承擔,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案件受理費1722元,鄧某承擔574元,鄧某承擔574元,鄧某承擔574元,鄧某承擔5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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