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辯護律師:過失犯罪有未完成形態嗎?
過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一樣,在時間和空間上也有延續。在過失犯罪中,侵害法益的危險性是從零逐漸增大的。如果法益被破壞還是不被破壞來區分既遂與未遂,那么當過失犯罪的法益沒有被破壞時,犯罪未遂就可以在邏輯上成立。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過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一樣,在時間和空間上也有延續。在過失犯罪中,侵害法益的危險性是從零逐漸增大的。如果法益被破壞還是不被破壞來區分既遂與未遂,那么當過失犯罪的法益沒有被破壞時,犯罪未遂就可以在邏輯上成立。只要不從主觀方面理解"未果",而是從客觀方面把握"未果",認為"未果"意味著法益未被破壞,那么過失犯罪中未遂犯的成立就有空間。
不過,根據目前我國經濟刑法的規定,過失犯罪行為沒有中國成立未遂犯的余地。這是我們因為,我國《刑法》第15條明確發展要求企業成立過失犯罪人員必須不斷發生法益被毀滅的構成要件分析結果,沒有實際發生法益被毀滅的構成要件研究結果的,不成立過失犯罪。這樣,僅在法益未被毀滅時才能管理存在的犯罪未完成形態就失去了邏輯理論基礎。因此,在我國,過失犯罪活動自然資源只有通過成立與否的問題,不存在犯罪既未遂的問題。
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指導原則第一稿中,第六條的標題是“故意犯罪的預備、企圖和中止”。顯而易見,我國立法者只打算處罰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而不打算處罰過失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因此,立法者要求只有在法益遭到破壞的實際有害結果發生時才能確立過失犯罪。這就是為什么過失犯罪的立法必然會造成實際損害。
總之,根據我國刑法的特點,過失犯罪只是成立或不成立,沒有未完成的犯罪形態。因此,過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的犯罪,這一說法是正確的。但我們也應該看到,在理論上,過失犯罪未遂的存在是完全可能的,這對于理解結果加重犯中是否存在過失犯罪未遂具有重要意義。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根據我國刑法的特點,過失犯罪只是成立或不成立,沒有未完成的犯罪形態。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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