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犯罪律師:縱容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與徇私舞弊罪的界限
盡管無特定身份的人不可能成為特定身份犯罪的實行犯,但是可以成為這些犯罪的教唆犯或者幫助犯。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從廣義上講,本罪也是為了一種徇私枉法行為,但本罪與徇私枉法罪有明顯存在不同,主要區別是:
第一,本罪的主體是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經濟犯罪心理行為負有追究相關責任的國家政府機關對于工作研究人員,這些技術人員可以包括兩個部分通過司法會計人員,也包括中國司法社會工作服務人員學習以外的其他一些國家行政機關以及工作專業人員;徇私枉法罪的主體發展只能是司法實踐工作分析人員,雖口依法從事偵查、審判、監管部門工作的人員。
第二,本罪是對制售偽劣商品的犯罪組織行為和犯罪分子徇私舞弊,不履行我國法律制度規定的職責,從而導致放縱自己這種網絡犯罪行為;徇私枉法罪的行為能力比較具有復雜,除了前述行為外,還包括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訴和在刑事案件審判業務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第三,本罪行為所對應的犯罪是特定的,只能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且只能用不作為的方式方法實施;徇私枉法行為沒有對應的犯罪是不特定的,只要是學生具備了刑法分則具體條文明確規定的犯罪構成的行為數據即可,并且徇私枉法行為既可以用作為的方式開始實施,又可以用不作為的方式已經實施。第四,司法系統工作崗位人員明知是制售偽劣商品的犯罪分子而故意包庇不使其能夠受到追訴的,同時構成本罪與徇私枉法罪,屬于他們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處罰。
第一,縱容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一)停止形態認定
縱容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是情節嚴重罪,是典型的情節罪。 根據傳統理論,故意犯罪的必要條件是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 "因此,沒有停止的嘗試、暫停和準備形式。
?。ǘ┕餐M行犯罪行為認定
關于共謀有三個問題值得關注:
第一,國家政府機關管理工作研究人員與制售商品的行為人事前有通謀的行為方式是否可以構成一個共同犯罪?!缎谭ā酚脻h字數字,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信息犯罪問題行為負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國家行政機關對于工作服務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社會法律制度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構成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在國家安全機關通過工作技術人員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情況下,被放縱者必然構成企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因而兩者相互之間可能存在一些犯罪地對合關系。
這種對合關系在理論上稱為“必要共犯”。如果事前沒有通謀,對國家審計機關工作專業人員應認定為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對事前有通謀的,刑法和相關政策法律知識沒有中國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我們教師認為,仍應以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上級國家機關進行工作研究人員指使下級國家機關工作相關人員通過實施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是否構成共同犯罪。低級國家工作人員從事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活動犯罪行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關鍵在于下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屬于執行命令的行為。執行命令的行為我們必須是上級國家政府機關進行工作研究人員有職權發布的命令且沒有明顯違背法律。很顯然,下級國家機關管理工作進行人員可以執行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經濟犯罪行為不是犯罪行為。 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上下級應當認定為犯罪行為以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為目的的共同犯罪。
第三,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指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認定。在實踐中出現過一些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指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或者是不具有追究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指使具有追究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追究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情況。
對此,有的學者認為,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是不具有追究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構成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而實際上,上述情況涉及共同犯罪中的身份問題。刑法規定有些犯罪的主體必須具有特定的身份,沒有特定身份的人不能成為這些犯罪的實行犯,因為沒有特定的身份是不可能構成這些犯罪的實行行為,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就屬于此類犯罪。雖然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不能成為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的主體,但是并不能說非特定身份人員就不能構成本罪。
刑法理論一般認為,盡管無特定身份的人不可能成為特定身份犯罪的實行犯,但是可以成為這些犯罪的教唆犯或者幫助犯。因而不具有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主體身份的其他人員,如果指使負有追究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符合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的特征,則可以構成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當然由于本罪屬于不作為犯罪,并不存在幫助犯的形態,因而本罪的共同犯罪不存在幫助犯的形態。
?。ㄈ┳飻敌螒B進行認定
關于該罪的數量問題,司法實踐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兩點:
第一,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犯罪和濫用職權。從本質上講,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也是一種濫用職權罪,兩者在憲法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 “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的規定”。因此,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不按刑法第397條規定的濫用職權定罪處罰,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依照刑法第41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縱容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和徇私舞弊罪。 由于《刑法》第399條第1款與第414條并置,因此,根據處理共同犯罪的原則,可對其處以重罪。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如果指使負有追究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符合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的特征,則可以構成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經濟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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