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中的社會公眾如何認定?深圳經濟犯罪律師來教你
在當今的時代背景下,金融秩序直接關乎著一個國家的經濟命脈和經濟興衰程度,而已經發生的腿在目的金融危機就是佐證,一個國家的金融危機往往或導致相關國家的金融危機,可見金融危機的危害性很大,已經遠遠超過國界影響周圍國家甚至世界多數國家的經濟。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從此維度而言,雖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僅僅是針對某一區域范圍內的社會公眾受損,但是這也必定會直接影響該地的經濟發展和家庭生活質量。這僅僅是針對小范圍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而論,但若是涉及大范圍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就會直接波及國家的金融安全也并不是危言聳聽。因此,該罪的發生已然被社會予以高度關注, 特別是近年來以各種名目發生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就嚴重地危害了當地的經濟發展。由于該種犯罪行為并不具有即時性特征,往往是經過多個具體性的行為才能完成,并且必須實施非法吸收社會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這就必然涉及對社會公眾的認定。
進一步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指向的對象并不是特定的少數人,而是往往指向不特定的多數人,也唯有此才會對本區域的金融秩序予以危害,使得本來屬于金融機構的存款被吸收到行為人手中,這就給金融監管秩序造成損害。故而,可以將社會公眾作出這樣的理解:行為對象的不特定性必須具備,也就是排斥行為對象的少數人或限定在特定對象中,這樣就使得行為對象具有廣泛性。同時,對于行為對象而言,并不要求具備條件或有著其他限制內容,只要是存款人具有開放性,只要是擁有非法吸收的存款所需的資金即可。
另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并不是要求隱蔽性或保密性, 而是恰恰相反要求公開性,當然公開性的要求并不都是公開化進行,而是可以采取隱蔽方式進行或者兩者兼而有之都可,最終只要行為人吸收了很多存款就行,并在社會公眾之間實現了信息的廣泛傳播效果,就以此認定為該非法行為具有公開性。[1]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在單位內部入股或集資的行為,由于僅僅發生在單位內部,并未向相關人員進一步擴散出去,這就使得對象被限定為特定的人員,也就并不具有公開性,從而對此行為不宜一犯罪論處。
相比之下,最高法《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
《紀要》)第 4 條第 2 款的規定:非法進行吸收社會公眾對于存款或變相吸收利用公眾提供存款的行為可以判定,需要從企業多個管理方面或整體性判定,特別是對數額、范圍、損失、金融發展危害最大程度等予以判定。并根據我國司法工作實踐活動具有研究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認定為非法吸收以及公眾存款罪。其中,第一種情形主要是以行為人的主體和數額沒有結合我們判定,即行為人如若是個人論,非法吸收 20 萬元以上的存款就可認定為國家實施該罪;行為人如
如果是單位,非法吸收存款超過100萬元就實施犯罪。二是行為人主體與存款人數量相結合,即行為人為個人,非法吸收存款超過30戶可認定為實施犯罪;行為人為單位,非法吸收存款超過150戶可認定為實施犯罪。第三,行為人的主體與損失數額相結合,即行為人是個人的,損失1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實施犯罪;
如果行為人是單位理論,造成的損失超過50萬元的被認定為實施犯罪。因此,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判決中,采用了總分的結構來闡述,其中總表述要求總體判斷,但在具體方面,只要求其中一種情形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里明顯存在著一種矛盾關系,無論是故意還是筆誤,這里不再分析,而是明顯的司法適用問題帶來的不良模式效應。
最致命的是,這三種情況都不能直接認定為非法存款犯罪,其中任何一種情況都會擴大或蔓延。畢竟,這些情況的規范與現實情況的認定不一致,而且事實上,有限的人不集資造成十萬元的損失將被視為公共犯罪的非法吸收存款行為。顯然,這種矛盾的規范是不合理的。如果你遵循這種思維方式,應該適當地考慮非特定的數量。
因此,公眾的判斷需要從行為對象是否具體或公開兩個方面進行,建議實行以下具體標準:
第一,投資者與融資者之間是否存在具體關系。如果在融資之前有特定的關系,例如朋友、同事或其他親密關系,那么就是特定的主體性融資,即喪失了社會認可的基礎,因此不能視為吸納公眾存款的違法行為。
第二,判斷兩國關系的形成是否直接和自然。如果投資者和金融家之間的關系是直接或自然接觸的結果,而不是金融家為了吸引公共儲蓄故意引誘朋友或同事通過利益轉移積極讓他們介紹其他朋友來投資,或者可能是投資者的朋友積極投資擴大投資鏈,導致以朋友為基礎的關系鏈和針對未指定目標的非法吸收存款行為。
第三,判斷融資行為主體自身的行為是否公開。具體來說,無論對象的融資是否在特定的范圍內進行,即對象的融資僅限于朋友或同事之間的少數個人,那么這種融資行為并不受法律的禁止,而是家庭成員或朋友之間的一種幫助行為,一種可以渡過難關的真正的友誼,當然,如果資金沒有返還發生的事件,那只是朋友或家庭關系的損失或沖突。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融資不是社會性的。
反之,如若企業融資的對象并不是在特定時間范圍內可以進行,也就是通過融資的對象并不限
設定在幾個人之間的朋友或同事之間,但由朋友或同事的關系鏈發展和其他人參與融資,使融資對象不斷擴大,范圍越來越大。 這使得融資行為具有社會特征。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具體到非法吸收存款行為的刑事評價,在對其罪名的犯罪構成因素方面存在可以參照相關國際金融行業法律保護法規特別是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釋變量進行。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經濟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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