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族是一家!深圳刑事犯罪律師: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
所謂少數民族傳統風俗習慣,是指少數民族在長期的歷史社會發展中逐漸形成的,在服飾、飲食、婚嫁、喪葬、禮儀教育等方面的習慣這種做法。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少數國家民族的信仰可以自由,犯罪對象是少數民族文化風俗生活習慣。所謂少數民族傳統風俗習慣,是指少數民族在長期的歷史社會發展中逐漸形成的,在服飾、飲食、婚嫁、喪葬、禮儀教育等方面的習慣這種做法。
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是在長期的歷史經濟發展研究過程中沒有形成的,《憲法》規定各民族“都有可能保持企業或者進行改革要求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破壞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行為,則侵犯了少數民族主義公民所享有的上述基本權利,傷害了少數民族的民族思想感情與民族自尊心,破壞了中華民族偉大團結、民族精神平等的原則,理當予以禁止。
2.客觀要件
該罪客觀上表現為以強制性手段非法干涉、破壞少數民族習俗。 干預和破壞的形式有暴力、脅迫、使用權力、使用行政措施等。從內容上看,主要表現是迫使少數民族公民改變自己的習慣和習慣,干涉或破壞少數民族按照自己的習慣和習慣采取合法行動。例如,回族人被迫吃豬肉,少數民族禁止自己過節。
這里要注意三個問題:
第一,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客觀行為必須是強制性的; 通過宣傳教育的方式,促使少數民族主動放棄和改造自己落后的風俗習慣,并不是犯罪。
第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沒有干涉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法律依據。
第三,必須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即非漢族的風俗習慣。 這種習俗必須在長期的生產、生活過程中形成,具有群眾基礎的習俗。
因此,違反漢族風俗習慣、干擾少數民族不以風俗習慣為基礎的活動的行為,不構成本罪。
根據本條規定,國家政府機關管理工作研究人員侵犯少數民族文化風俗習慣,情節發展嚴重的,才構成本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后果嚴重、政治環境影響壞等等。如因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引起了一個民族糾紛、發生械斗的,應視為情節嚴重,以犯罪論處。
國家安全機關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同時由于思想政治建設水平要求不高,或者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缺乏學習了解,導致對具體分析問題需要處理失當,引起民族地區的公民不滿的,一般不能以本罪論處,可以酌情給予企業行政處分或者數據進行自我批評教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為國家政策、原則的執行者,實施上述行為,才具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
非國家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刑法,違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的,根據其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作為另一罪處罰。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犯少數國家民族文化保持與改革本民族傳統風俗生活習慣的危害分析結果,并且我們希望企業或者放任這種研究結果的發生。犯罪的動機以及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缺乏學習了解,導致對具體分析問題需要處理失當,引起民族地區的公民不滿的,一般不能以本罪論處。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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