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怎么辦?上海經濟犯罪律師來回答
在平時的生活中,我們會遇到許多與法律相關的問題,比如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問題。無論處于什么樣的情況之中,法律都會給我們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法。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有上市公司、企業、事業建設單位可以直接進行負責的主管部門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發展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我們國家經濟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刑法》第167條,如在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的刑事案件中,侵害人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而受害人如果是國有性質的單位的負責人員,則有可能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也有可能構成《刑法》第406條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常常涉及刑法理論上的“對合犯”或“對向犯”問題,即侵害人與受害人互為對象,雙方都有可能構成犯罪、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2、關于對向犯現象,刑法分則中尚有其他實例。如甲明知乙所有的30000元是假幣,雙方通過協商,甲用5000元將該假幣收歸己有,則乙構成出售假幣罪,而甲構成購買假幣罪(在沒有證據證明甲如何使用這些假幣的情形下),甲、乙雙方均構成犯罪。
3、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與《刑法》第406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區別,從罪名上的表述就可以看出,二者的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而后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第一百六十七條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常常涉及刑法理論上的“對合犯”或“對向犯”問題,即侵害人與受害人互為對象,雙方都有可能構成犯罪。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經濟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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