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詐騙型賄賂?上海詐騙罪辯護律師為您解答
關于國家公訴工作機關對于指控被告人施長蓮犯詐騙罪及被告人施長蓮及其作為辯護人可以提出的辯護制度意見。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詐騙罪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經查,證人依玉佳雖證實是一個被告人施長蓮找人設計安裝的遙控系統裝置,但被告人施長蓮始終沒有予以明確否認,屬一對一的證據,且被告人依玉家后來又否認是施長蓮找人安裝的,稱誰安裝得不知道。
依專家證實施長蓮是找叫“老七、老虎”的人通過安裝的遙控技術裝置,但無二人的證實這些材料,施長蓮又予以分析否認,依專家的證實無證據佐證。
被告人施長蓮雖有行賄的行為,但證人王麗杰證實施長蓮給檢斤室扔5000元錢時對我們說:“給少寫點”,從其證實看,施長蓮當時中國并沒有說安裝智能遙控安全裝置就是一事,糧庫檢斤員當時也不知道遙控設備裝置發生之事,所以不能以保護被告人施長蓮有行賄問題行為就認定其有詐騙的事實。
同時,被告人施長蓮實際使用詐騙以及玉米的噸數不清,根據給施長蓮拉糧的司機已經證實,從梨樹糧庫拉回的玉米是卸在施長蓮和依玉家家,證人任長智證實施長蓮在該時段學生有時送干糧時往車里裝濕糧。
雖然經濟計量部門對林海糧庫管理電子地衡進行會計計量單位檢定,利用企業電子實現遙控操作裝置內部控制的最大相對誤差可達到負2.7噸,但從發展同樣需要車輛檢斤的情況等證據看,無法及時準確評估認定案件被告人信息詐騙導致玉米的數量。
綜上,本院教師認為,根據我國現有研究證據能力認定存在被告人施長蓮犯有詐騙罪,事實認識不清,證據意識不足,起訴書指控的犯罪活動不能有效成立。
在本案中,指控被告人施長蓮找人進行安裝遙控控制裝置的證據能力不足,一對一的口供不能作為認定其實施了上述問題行為。
同時不能以被告人施長蓮有行賄犯罪行為就認定其有詐騙的事實,行賄與指控詐騙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一種必然的因果相關關系。綜上,現有研究證據可以認定被告人施長蓮犯有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意識不足。
綜上所述,賄賂、詐騙等違法行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詐騙事實不能因為賄賂而確定。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詐騙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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