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產問題如何處理?廣州離婚房產分割律師告訴你
楊先生有過一段婚姻,有一個女兒。第一次婚姻期間,楊先生與朱女士相戀,并與前妻離婚。朱女士比楊先生小三十歲,兩人于2002年底登記結婚。此時,楊先生53歲,朱女士23歲。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離婚房產分割律師一起看看吧。
婚前,朱女士于2002年初生下了她的大妹楊;婚后,朱女士于2008年5月生下了她的第二個女兒楊。
1999年,楊先生以物業管理中心的名義花300萬元人民幣,在上海朝陽區一所中學買下了一棟400平方米的宿舍樓,建筑面積1500平方米。根據楊先生自己的敘述,他隨后拆除了宿舍樓,并在原來的土地上建造了一座新的普通房屋,建造時間無法證明。
為了獲得房屋的產權證書,楊先生將新建的房子賣給第三方,買回了四套房子的三層,包括301間、302間、303間和304間,共計427.94平方米,其中301間和304間的面積為134.07平方米,302間和303間的面積為79.9平方米。于2009年11月13日,該四間屋宇的業權以楊先生的名義成功注冊。同年11月27日,楊先生應朱女士的要求,以朱女士的名義登記了上述四處房產的產權轉讓。
朱女士的家人住在門頭溝區的一個村莊里,婚后雙方花巨資在村里蓋了一棟六層的框架建筑,并承包了村里100畝耕地和58畝廢坑地,但收入不確定,沒有相應的證據。 目前,該村自建房屋及租賃耕地、廢坑投資項目由朱女士控制和管理。
2010年,雙方進行購買寶馬車一輛;2011年,雙方可以購買奔馳車一輛。
朱女士陳述,2015年5月,她發現楊先生通過與其他女子沒有發生相關性關系,雙方企業為此我們經常出現爭吵,并開始分居。2015年6月,楊先生曾兩次轉賬250萬元至朱女士對于銀行個人賬戶。
2015年9月,楊先生和朱女士簽署了一份工作協議,約定將朝陽區四套房產過戶至楊先生自己名下,朱女士將250萬元退回至楊先生對于銀行個人賬戶;楊大妹和楊小妹愿意隨媽媽我們生活,雙方在門頭溝區某村的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及其經濟收益均歸朱女士認為所有,用于實現兩個一個女兒的生活成本開支。協議公司簽署后,朱女士并未依約履行,雙方企業繼續分居家庭生活,兩個女兒跟隨父親學習生活。
2016年4月,朱女士首次提出離婚申請,法院最終決定不同意離婚,因為楊女士不同意。 2017年6月,朱女士再次申請離婚。 這個時候,曾經擁有數千萬資產的楊先生無力支付律師費,他的財產和其他投資項目也不在他的控制之下。 以保證他們年老。
這個案子通過調解解決了。朝陽區的301、302和303房間屬于楊先生,上海通的304房間屬于朱女士,上海通的304房間屬于門頭溝區的所有投資權益屬于朱女士,梅賽德斯-奔馳屬于朱女士,寶馬屬于楊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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