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查知多少?廣州刑事訴訟律師告訴你
每一本刑事檔冊中基本上都有清醒解釋的存在,情形解釋在刑事法律實踐中少量存在并廣泛應用,其中以偵查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或者抓獲經過等材料最為常見。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對于到案經由、抓獲經由等情形解釋的屬性,即情形解釋是不是屬于證據,學術界和實務界存在分歧見解,構成分歧看法:
?。?)第一種觀念覺得情形解釋僅僅是一種證據資料,而非法定證據方式。
(2)第二種觀念覺得從內容上看,多半情形解釋應屬于證據,但形式上或多或少存在瑕疵,與案件擁有關聯性的情形解釋,依據內容和方式綜合思量應該保留的能夠分別歸入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書證、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法定證據形式。
?。?)第三種觀點認為多數情況說明僅僅是證據材料而不是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能成為刑事證據的“情況說明”大多數應歸入證人證言,少數可歸入視聽資料。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偵查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等情況說明在屬性上難以歸入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據種類,不屬于證據。
到案經由或許抓獲經由等情形解釋盡管不屬于法定的證據品種,不是證據,但此中的大部分內容關于正確認定案件究竟和肯定程序性事項擁有首要意思。比方,此中無關到案經由的解釋,描繪了被告人自動投案的進程,假如被告人到案后照實供述罪行,則該情形解釋關于正確認定被告人的自首情節擁有重要意義。
又如,在一些類型的案件中,被告人的抓獲地點同時可能是確定案件管轄權的重要依據。而且,這些情況說明對于印證案件證據的真實性,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增加法官的內心確信具有重要意義,可以作為加強法官內心確信的輔助材料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偵查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等材料,由于不是法定證據種類,在裁判文書中不能被列為定案的根據。
如前所述,偵察構造出具的到案經由、抓獲經由等資料的普遍應用,擁有其內涵的合理性。然而,跟著法律實際的普遍應用,此類資料的標準問題應該惹起看重。
《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第一百零八條在《極刑案件證據檢察劃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基礎上,規定:“對偵查機關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經過、抓獲經過等材料,應當審查是否有出具該說明材料的辦案人、辦案機關的簽名、蓋章。對到案經過、抓獲經過或者確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據有疑問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補充說明?!雹俑鶕@一規定,結合司法實踐,應當從如下幾個方面對情況說明予以規范:
1.形式上的標準。偵察構造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經由等資料,需求注重具名、蓋章處的標準問題。今朝,在到案經由等資料的題名處,有些是出具該解釋資料的辦案人署名,有些是無出具該解釋資料的辦案人署名但蓋有辦案構造的公章,有些既有出具該解釋資料的辦案人署名也蓋有偵察構造的公章。
咱們覺得,偵察構造出具的到案經由等資料,應該由出具該說明材料的辦案人、辦案機關的簽名或者蓋章,即同時辦案人的簽名和辦案機關的蓋章。一方面,這便于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說明材料進行審查和核實,有利于確保說明材料的真實性,也便于對不合法“說明材料”的相關責任人員的追責;另一方面,在說明材料上加蓋辦案人、辦案機關的簽名或者蓋章,有利于強化出具說明材料的偵查機關和辦案人員的責任意識,防止說明材料的濫用。
2.內容上的標準。偵察構造出具的到案經由、抓獲經由等資料的內容也亟待作進一步標準。今朝,有的解釋資料過于簡略,未能周全反應被告人有龐大犯法懷疑、偵察破案的全部進程等情節,無益于正確認定究竟。并且,有的案件還存在多份相互不一致以至抵觸的解釋資料,給法院對到案經由等的檢察判別帶來了艱苦。
從實際來看,關于偵察構造出具的到案經由等解釋資料的內容需要在如下幾個方面加以標準:
?。?)解釋資料所解釋的問題應該屬于加蓋公章的偵察構造的職責范圍內,假如解釋的問題超出了該偵查機關的職責范圍,則屬于無效說明。
?。?)有關說明材料應當相對詳細,較為全面地反映對案件事實有關的情節,特別是對認定被告人自首、立功等情節有直接關系的到案經過等內容,應當具體詳細。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第八節規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案件,由于技術偵查措施的使用、特別是毒品犯罪案件中有關人員隱匿身份實施偵查可能影響到被告人的刑罰裁量,需要偵查機關出具到案經過、抓獲經過等說明材料。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偵查機關不應以需要保密為由,而不出具相關情況說明。當然,如果相關說明材料需要保密的,可以單獨列卷,表明密級移送,而審判人員在審查上述說明材料時也應當予以保密。
3.增補解釋的標準。為確保精確認定案件究竟,人民法院在審查過程當中,對到案經過、抓獲經過或者確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據有疑問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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