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需要注意的6個問題
一、正確理解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正確理解犯罪構成,也有利于對其他故意殺人行為的認定。比如甲以故意殺人為目的向乙開槍,結果擊中丙而致其死亡,表面來看甲并沒有故意殺害丙的故意,屬于過失致人死亡,但實質卻構成故意殺人罪。雖然甲意圖殺害的對象與實際被害對象結果不一致,行為人侵犯的客體卻是相同的,刑法并不以特定的對象而是以人的生命權為構成要件,只要具有侵害生命權的故意,無論甲射殺的是乙還是丙,都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應當認定甲構成故意殺人罪。
按照犯罪構成理論,在實踐中出現的相約自殺、安樂死、大義滅親等行為的性質認定就會迎刃而解。只要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就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反之則不能構成本罪。比如安樂死問題,雖然行為人為了減輕瀕臨死亡病人的痛苦,但其主觀目的仍然是希望結束病人的生命,客觀上造成了病人的死亡,本質上仍然屬于故意殺人行為。除非有關立法機關對其構成要件進行了修改,否則不會改變對其性質的認定。再比如相約自殺問題,如果相約自殺,由其中一方殺死對方,繼而自殺未成的,因為幫助自殺者主客觀及行為結果均符合故意殺人的犯罪構成,也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二、法律規定常見的數罪并罰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對被組織、運送人有殺害、傷害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處于報復、滅口等動機,在強奸過程中殺死或傷害被害者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拐賣兒童、婦女,又對被拐賣的兒童、婦女實施故意殺害、傷害、猥褻、侮辱等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三、常見的數種行為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處罰的情形
法律規定的常見單處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情形包括: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規定處罰;非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18周歲人的器官,或者強迫、騙取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規定處罰;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過程中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規定處罰;聚眾斗毆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規定處罰;暴力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殺害、重傷執行人員的,依照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規定處罰;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藏匿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依照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規定處罰。
四、故意殺人可不判處死刑或依法從寬處罰等情形
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起的案件,處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應判處死刑。對于被害人在其因傷存在過錯,或者案發后被告人積極賠償,真誠悔罪,取得被害人或者家屬諒解的,應依法從寬處罰。實踐中一些致人死亡的犯罪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往往難以區分,在認定時除從作案工具、打擊的部位、力度等方面進行判斷外,也要注意考慮犯罪的起因等因素。對于民間糾紛引發的案件,如果難以區分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時,一般可考慮定故意傷害罪。如果故意殺人犯罪情節一般,被告人真誠悔罪,或有立功、自首等法定從輕情節的,一般應考慮從寬處罰。對于罪行極其嚴重,但只要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依法可不立即執行的,就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共同犯罪中,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原則上只判處一人死刑。
五、依法應當嚴懲的故意殺人行為
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案件,如極端仇視國家和社會,一不特定人為行兇對象的,應作為嚴懲的重點,依法判處被告人重刑甚至死刑。針對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或在公共場所實施的殺人、傷害,就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以上犯罪動機卑劣,或者犯罪手段殘忍,或者犯罪后果嚴重,或者針對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作案等情節惡劣的,又無其他法定或酌定從輕情節應當依法從重判處。
六、應當注意的其他問題
1、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根據最高院有關通知精神,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殺人案件,行為人主觀惡性是不同的,在處刑上應該有所區別,所以正確區分其主觀心態對量刑十分重要。這兩種心態的主要區別,一是間接故意雖然對危害結果采取的是聽之任之和放縱態度,但并不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而直接故意卻是希望發生危害結果。二是行為人希望達到的危害結果與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并不一致。
2、正當防衛與故意殺人。對于具有故意殺人表征的正當防衛,由于刑法規定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一是這類正當防衛應對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實施;二是僅存在于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階段。北京“吳金艷故意傷害案”就屬于正當防衛的一個案例。李某等人凌晨三點闖入女工宿舍,動手毆打并撕扯女服務員的睡衣,在李某拿起550克鐵索欲砸吳某時,吳某即持刀刺向李某,致其急性休克死亡。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于夜深人靜之時和孤立無援之地遭受了毆打和欺辱,身心處于極大的屈辱和恐慌中,面對李某舉起鐵鎖向其砸來這種情況,吳某使用手中的刀子進行防衛,并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需要指出,不是在被侵害正在進行階段而“防衛”的,極容易形成防衛過當,從而涉嫌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犯罪。如湖北“孟軍故意傷害案”,被告人孟某已經制止了李某的不法行為,當與李某在一起的王某等人徒手進行勸阻時,被告人孟某又持刀刺死王某,其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被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3、客觀行為與受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這是對行為人正確量刑的一個非常關鍵因素。如海南“林光富故意傷害案”,林某與其岳父發生口角時用拳頭毆打其岳父頭部,四天后其岳父因腦干出血死亡。被害人患有嚴重的腦梗塞,其死亡與林某行為之間雖有一定聯系,但并不能查明是因被告人打擊還是其自身病理原因所致,人民法院綜合其他具體情況,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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