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會見律師溫馨提示:會見的注意事項
辯解律師在審查告狀階段、審訊階段,不要隨意馬虎將檔冊資料交由被告人親朋復制、傳閱,不宜泄漏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該地下的信息。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刑事會見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不克不及向當事人傳遞監管場所禁止的各種信息、物品
不能為當事人與其親朋之間通報紙條、函件(但可以告訴當事人眷屬對于其在看守所詳細的通信地點、告訴其通訊內容普通不宜觸及案情,由于看守所與監獄是襲擊犯法的第二疆場)、食物、藥品等;不能為當事人在其余授權委托書、合同上具名供應贊助(頗有可能與涉案財物、證據無關而觸犯法律危險);不能為當事人與其親友傳遞任何關于密碼、暗語信息等有可能妨礙偵查審判的行為。當事人有什么話要轉達家屬時,律師告知其應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務方面。因此,對當事人要求轉達一些不合理甚至是違法的事項的時候,要明確告訴這不能轉告,如果當事人一再堅持,也必須注意分寸,該轉告的就轉告,不該轉告的堅決不能轉告。
二、避免泄漏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應公開的信息
因《保密法》劃定“清查刑事犯法中的隱秘事項”屬于過度隱秘;此外,《刑法修正案》(九):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條后增添一條,作為第三百零八條之一:“法律事情職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許其余訴訟參與人,泄漏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該地下的信息,造成信息地下傳布或許其余緊張前因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許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由此可見,辯解律師在審查告狀階段、審訊階段,不要隨意馬虎將檔冊資料交由被告人親朋復制、傳閱,不宜泄漏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該地下的信息(比方與國度隱秘、小我私家隱衷、貿易隱秘無關的信息),以避免有觸犯泄漏不該地下的案件信息罪、有意泄漏國度秘密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的刑事風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02期”于萍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刑事判決書“,雖本案最終判決于萍律師無罪(一審有罪,二審無罪),但于萍律師被關押了近一年半的時間)。另外,不將上述資料或信息泄露給被告人親友,以免其親友救人心切,違法幫助其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甚至導致打擊報復證人的現象出現
三、要注意交換措辭方式,不能教導當事人怎么說
在與當事人交換過程當中,要注意交換措辭的體式格局,不但要注意不克不及間接挑撥當事人說謊話作偽證,也要注重因交換措辭體式格局欠妥發生挑撥的懷疑(原上海律師李莊因在會面時對被告人眨眼發生挑撥的懷疑被科罪科刑,但此案爭議極大,李莊至今還在申說無罪)。為了達到會面目標,律師能夠接納周全主觀闡發究竟和證據以及相關法律劃定,給當事人自我進攻供應常識根底,至于當事人若何抉擇,那是當事人本人的工作與律師無關。在當事人不明白時,律師可以為其詳細釋法,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是律師會見中一個重要的職責,這不僅讓當事人知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幫助保護自己,而且也能夠讓當事人能理性接受現在的處境,恢復自信。在對當事人解釋法律時:一是要全面透徹,有利與不利的都應該告訴當事人,不能回避當事人所面臨的法律風險;二是要實體與程序并重,不僅應告訴當事人刑法上關于所涉嫌罪名的規定,而且要告訴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訴訟期限以及證據采納規則、證明標準等等。這種對法律規定全面的告知,可幫助當事人在進行自我選擇時有一個清晰的判斷和認識,避免受到誤導而做出錯誤的選擇,也能夠用權利來對抗部分辦案人員的不法行為,依法學會自我保護。
四、阻止疏浚關系和承諾案件結果
依據《律師法》、《律師執業行動標準》的相關劃定,律師是保護當事人正當權益的專業人士;是以,律師在會面當事人中,不宜對案件效果作出許諾,更不克不及走”關系“之路;雖然絕大部分當事人及親朋信任”關系“的能量,并請求律師處置”關系化運作“,但這類違法犯法的行動律師應當斷然拒絕,里面的法律風險不言而喻(典型案例:原廣東律師馬克東、甘肅律師王英文皆因”走關系“之路觸犯詐騙罪而身陷囹圄)。另外,”關系型律師是站在辦案機關一邊的,辦案機關的底線就是有罪,無罪釋放意味著辦案機關辦錯案了,輕則有人丟掉飯碗,重則有人被追究刑事責任……這里面的利害關系,當事人自然是不知情的,通過關系行賄反而會導致更大的不利。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刑事會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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